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黄纲)
作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而泰”)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1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规要求,将2021年
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按法律法规出席会议,参加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二)股东大会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列席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认真审阅
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切实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一)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
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深圳和而
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
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该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
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
的激励效果而制定出来的,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
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
的条件。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2021年2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健、谨慎。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后,
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
息更具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2021年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6,294.30万元(其
中除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市锐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之外,其余均为公
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
表净资产的11.97%。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和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
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对公司进行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资产管理、重大投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了制度规范,并
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2)《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
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同时,对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也比
较明确。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工
作,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中的缺陷。
对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良好,适当实施现
金派送的分红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相匹配的,是合理的,有利于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
也有利于更好的回报公众投资者。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2020年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的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
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
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
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
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
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为浙江和而泰、杭州和而泰、小家电公司及香港和而泰提供担保
事项,是为了满足浙江和而泰、杭州和而泰、小家电公司及香港和而泰生产经营所需作
出的,且充分考虑了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对于此次担保,公司
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
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对个人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后制定
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提交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的短期(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78,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购买理财产品
(四)2021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取消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2021年3月23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以2021年3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1,232万份股票期
权。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了解和核查,同意公司
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数联天下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
司及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
(五)2021年4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制定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A股上市的预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
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
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至A股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
核、注册等事项,已在《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A股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审
核、注册程序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
理相关事项。
(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
准。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铖昌科技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其增资,上
述增资有利于稳定公司管理层队伍,激励管理层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增加股东回
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
〔2018〕35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2021年5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证券法》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铖昌科技”)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
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
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
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
等事项,已在《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通过相关审批、审核程序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办理相关事项。
(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
准。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铖昌科技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其增资,上
述增资有利于稳定公司管理层队伍,激励管理层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增加股东回
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八)2021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对子公司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深
圳和而泰小家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而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而泰智能控制国
际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5,000万元、5,000
万元、12,000万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24,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除公司对深圳市锐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8.0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形。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公司制造基地,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
研发、制造加工等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九)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9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股。
(十)2021年12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而泰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募
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浙江和而泰将根
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随时归还该笔资金。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而泰使用不
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机会及工作闲暇时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本人采用实地现场考察、听取报告、电话沟通、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同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第五届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依据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召集并参加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就《董事会规模和构成情况审查》、《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进
行了讨论;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
案》;《2020年度财务报告》、《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规
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020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2021
年第一季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1年半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2021
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2021年第三季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同时针对提案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客观的给予分析
和建议,有效地履行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五、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编制的履职情况
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等要求,本人在公司2021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年度经营报告,全面了解了公司经营状况并进行了实地考
察,参加了与会计师的见面会,审阅了审计前后财务及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报告全面真
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内控制度、财务运作、对外担保、资金往
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
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公司重大事项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职权,详细了解,认真审议,督促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2021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注媒体对公司报道。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
平。
(三)持续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颁布,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规
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本人认为,2021年度公司对于独立董
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
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的联系方式:
姓名:黄纲
电子邮箱:het@szhittech.com
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黄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