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铭达”)全资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恒铭达”或“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恒铭达全资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的生产经营规划,关联法人广东晟睿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睿新材料”)拟出资购买惠州恒铭达持有的 8,819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转让总价款为 2,494.50 万元。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荆京平、荆世平、荆天平、夏琛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晟睿新材料:成立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法定代表人:陈荆怡,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沿河路地段(厂房),经
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第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晟睿新材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自然人:荆京平持有公司 7,337,7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7%,任
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关联关系:荆京平持有晟睿新材料 75%的股份。
(三)履约能力分析
晟睿新材料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实体,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股东荆京平本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及其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惠澳大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宗地面积 8,819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10,258.30 平方米)。
本次拟交易的土地为惠州恒铭达所有,标的房产不存在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及租赁事项。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根据广东德信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德房评字(2022)
依据和必要假设条件下,交易标的的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 2,494.50 万元;其中
建筑物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1,713.14 万元,土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781.36 万元。
上述标的土地出售的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不断提升的业务发展需求,惠州恒铭达于 2022 年 1 月购入 50,452
平方米新工业用地以提升产能集群规模、发挥生产集聚效应,同时,基于对既有
产能的科学规划,惠州恒铭达拟通过出售原有厂房增加生产储备资金,增强公司
的整体竞争力与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荆京平及其 100%持股的恒铭达包装材
料(惠州)有限公司于 2022 年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67.45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4%。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确
认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铭达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交易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明确发
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保荐机构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培华 付焱鑫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