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1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685.4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48 元/股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
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45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68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842.30.00 万股的 1.61%。其中首次授予 685.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预留 100.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73%。
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第一个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第二个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若预留权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分 1 次或以上明确授予对象,则预
留权益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如下:
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50%
股票各次第一个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50%
股票各次第二个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自《激励计划》公告至首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相关参
数无需调整。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依据确定预留权益
授予对象后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确定。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5.00亿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8.00亿元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经审计净利润(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而当年度增加的股份支付费用。
若预留权益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安
排一致;若预留权益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8.00亿元
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12.00亿元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经审计净利润(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而当年度增加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449 人) 631.40 80.39% 1.29%
合计(455 人) 685.40 87.27% 1.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拟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
提出,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及公示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授予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及授予股份数量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件。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止。截止
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
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确认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关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 7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28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83 名调整为 455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714.00
万股调整为 685.4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
符。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对调整事项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得出本次授予的
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具体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
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除本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2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5名
激励对象授予68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
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22年2月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5名激励对象授予68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