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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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就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上述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十一条 任职尚未届满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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