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上海
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
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划或安排。
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核心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
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持股计划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
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鲍 航
关东捷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