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性股票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
董事、监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权日期及授予日期、授予条件、等待期及限售期、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行权条
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