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向淮南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届时社会公众股东合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
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和股权分
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股票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以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
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
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