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向淮南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吸
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规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被吸收合并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项;本次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在《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核准的风
险做出了重大事项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方对拟出售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
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
署页)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