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营销、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等人员的积极性,促进
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
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
财产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关联交易执行市场价格,交易遵循公允、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业务发展需要
而进行,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
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同意该项交易。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保主要用于被担保
方生产经营。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 70%,具有债务偿还能力,且间接控
股子公司重庆红岩、济南重弹分别以其自有资产在公司为其担保的金额范围内提
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
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
渠道、盘活存量资产,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还能
力,该项业务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开展本次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戴新民: 王怀世: 魏颜:
侍乐媛: 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