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公司拟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飞乐投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飞
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
易发表如下意见:
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拟通过上海联
交所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故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亦尚不能确定。
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
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
者的利益。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出资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
果作为挂牌底价,最终交易价格以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标的资产定价方
案公允、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
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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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爱 群 温 其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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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 玉 成 严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