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 飞乐音响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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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公司拟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飞乐投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飞
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
易发表如下意见:
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拟通过上海联
交所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故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亦尚不能确定。
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
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
者的利益。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出资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
果作为挂牌底价,最终交易价格以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标的资产定价方
案公允、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
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伍 爱 群            温 其 东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郝 玉 成            严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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