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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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6
第二部分 工作报告正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8
八、发行人的业务 ·································································································6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2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3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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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华是科技/公司/股份公司/发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
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
华是有限 指 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是自动化有限
公司
振讯科技 指 杭州振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船家宝科技 指 浙江船家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惠航科技 指 杭州惠航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佑医科技 指 杭州佑医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声飞光电 指 杭州声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奔康科技 指 浙江奔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浙江中起科技有限公司,系原发行人子公司,已于
中起科技 指
绍兴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金华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舟山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嵊州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安吉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衢州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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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全称
成都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杭州中是 指 发行人股东,曾用名:杭州中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天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杭州天是 指 发行人股东,曾用名:杭州天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汇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杭州汇是 指
东
萧然金服 指 杭州萧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核心资本 指 核心资本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核心瓴创 指 杭州核心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发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原股东,
广发广告 指
已于 2006 年注销
浙大发展 指 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原股东
指 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原股东,
浙大创投
曾用名:浙江大学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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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国家版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招股说明书》 指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0]10318 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1031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上市后生效之《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报告期、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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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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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12F20200078-2号
致: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
年创建于北京,1995 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 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国际贸易、并购重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
持 有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颁 发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本律师工作报告由吴连明律师、刘秀华律师和冯琳律师共同签署。其主要经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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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吴连明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主
要从事公司、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为数十家公司的并购、
重组、改制和发行上市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担任数十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专
项法律顾问。
刘秀华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主
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等法律业务,主持或参与了多家
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冯琳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学士学位,主要从
事公司、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为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
造、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上述三位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为 0571-86508080,传真为 0571-87357755。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本所承办律师接受发行人聘请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后,自 2020 年 4 月起开始正式启动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并出具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工作。为完成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承办律师组成项目工作
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 资料收集与验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多次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向发行人提交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的核查清单及补充清单,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
进行了实地调查。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公司设立情况;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批准与授权、实质条件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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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
立性及规范运作情况;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情况;发行人环保、税务、诉讼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等。
通过上述核查工作,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二) 资产等重要事项的核查
在前述文件验证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会同安信证券、天健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相关政府机关
进行了走访,向有关人员作了访谈记录,并要求访谈对象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了
承诺;就发行人业务、主要资产等重要事项,本所承办律师还通过实地调查、权利登记
部门查证及网络查询等方式进行了验证并制作了相应的查验记录。
(三) 与各方沟通
本所承办律师参加了由安信证券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安信证券、天健及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就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
了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制作工作底稿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在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对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理解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工作共计约 2,000
个工作小时。
三、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
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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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
发行人的责任,本所依据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本所在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
在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并保证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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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的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2.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4.发行人现行有
效的《董事会议事规则》;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前述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如下:
每股面值:1.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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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额度范
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定。
的发行方式或采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上述方
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核查结论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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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的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2.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发行人主
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华是科技成立于 1998 年 6 月 2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42039575;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1 楼;法定代表人为俞永方;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5,702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工
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音响
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安全工程的设计、
施工、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仪表、安全工器具、
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生产、研发
和销售,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经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发
行人证券代码为 838119,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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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摘牌分别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和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股转公司关于同意挂牌、摘牌
的审查意见,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摘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挂牌期间,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未曾被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亦未曾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2.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6.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7.发行人历次验资报
告;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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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安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相关规定。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发广告、俞永方、叶建标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100159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是有限于 2016 年 3 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及各股东缴款凭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已按时足额缴纳。截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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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根据天健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术服务,为智慧政务、智慧民生、智慧建筑等智慧城市细分领域客户提供项目设计、信
息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保持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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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
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股本为 5,702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900.67 万股,发行后股
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
关规定。
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900.67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分别为 24,994,743.16 元和 42,798,975.85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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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人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
报告;5.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6.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华是有限经整体变更而来。其整体变更过程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的过程
日为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将华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会师报字[2016]第 650014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
产为人民币 75,122,674.27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 0188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是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76,063,000.00 元。
值 1.00 元,净资产中溢价部分的人民币 50,122,674.27 元计入资本公积,华是有限全体
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同日,华是有限全体股东俞永方、叶建标、
章忠灿、温志伟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名称保留期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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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建费用的报告》《关于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0 万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
款的财产作价和出资情况的报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
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及股东代表监事。
第 65002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华是科技已根据《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折股方案,将华是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股本人民币 25,000,000 元,大于股本部分 50,122,674.27 元计入资本公积。
发行人经整体变更后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2,500.00 100.00
(二)核查结论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
条件、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由全体股东
签署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审计、验资等必要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人现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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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公司章程》;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发行人土
地房产以及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属证书、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6.发行人的业务合同;
册以及员工劳动合同样本;9.社保缴纳凭证;1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文件;11.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出具
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
全防范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
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
程、音响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安全工
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仪表、
安全工器具、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
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
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
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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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华是有限经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
产系从原有限公司承继而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6]第 650020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由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已将可折股
净资产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
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
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系统、技术研发系统、产
品销售系统等,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承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
监事会共计 3 名监事,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师 1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在其他单位的主要任职情况
的关联关系
船家宝科技、佑医科技、声飞光电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振讯科技、船家宝科技、惠航科技、
副董事长 佑医科技监事
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以及社保金缴纳明
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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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杭州市地方
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社保机构确认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员工中有 8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
(1)发行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员工总数 300 300 280 280 254 254 185 185
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97.33% 97.67% 98.57% 98.57% 98.82% 98.43% 98.92% 92.97%
退休返聘人员 2 2 1 1 1 1 1 1
新入职员工当月 3 3 1 1 0 0 0 1
已过缴纳时点
外地参保/外地缴 3 2 2 2 2 3 0 1
纳公积金
未缴纳社会保险/ 0 0 0 0 0 0 1 10
住房公积金人数
别为 98.92%、98.82%、98.57%以及 97.3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册员工 300 人,292 人缴纳社会保险,共有 8 位员
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3 人为当月新入职未缴纳,
月新入职并已由原单位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280 人,276 人缴纳社会保险,共有 4 位
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 人为当月新入职未在
当月缴纳,1 人为退伍军人于外地参保,1 人由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
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254 人,251 人缴纳社会保险,共有 3 位
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 人为退伍军人于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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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1 人由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缴。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185 人,183 人缴纳社会保险,共有 2 位
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
分别为 92.97%、98.43%、98.57%以及 97.67%。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册员工 300 人,293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共有 7 位
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2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3 人为当月新入职未
缴纳,1 人为退伍军人于外地参保,1 人由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缴。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280 人,276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共有 4
位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 人为当月新入职
未在当月缴纳,1 人为退伍军人于外地缴纳,1 人由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
司代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254 人,250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共有 4
位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 人为退伍军人于
外地参保,1 人由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缴,1 人缴存于深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185 人,172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共有 13
位员工当月未在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 人为当月新入职
未缴纳,1 人缴存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规范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并要求公司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
金。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已分别提升至 97.33%、
年 1 月 1 日(或相关公司成立日)至该《征信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惠航科
技、船家宝科技、振讯科技、声飞光电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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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4 日(佑医科技成立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佑医科技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行为。
发行人、惠航科技、振讯科技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
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有权机关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则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
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包括研发中
心、技术中心、财务部等在内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0 家分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 697 号
亚泰孵化基地 1#316 室(自主申报)
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 157-1 中晨假
日广场 1810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
B 号楼 306 室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新悦
路 88 号君悦新天地 18 幢 805 室(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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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所申报)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
圳宝安国际机场 T3 写字楼 C 栋 301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盈川
小区三区 273 号 301 室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999 号 1
栋 2 单元 8 楼 1 号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
广场 C 座 10 层 11003 室 10018 号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各职能部门及
分支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发行人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并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与其控股股东财务部门不存在交叉设置情形,也不存在财务
人员交叉任职情形;并且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立纳税。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
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情形,
不存在公司股东支配公司资金使用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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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混合纳税的情况,发行人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独立性缺陷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资料;5.发行人股东的缴款凭证或股权转让款交割凭证;6.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4 名,分别为自然人股东俞永方、叶建标、
章忠灿及温志伟。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区*幢*单元*室。俞永方持有发行人 13,188,000.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3.13%。
杭州市西湖区名仕家园*幢*单元*室。叶建标持有发行人 12,74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22.34%。
为 33010619701101****,住所为杭州市下城区景湖苑 *幢*室。章忠灿持有发行人
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号*室。温志伟持有发行人 3,454,64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6.06%。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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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发行人设立之时,发行人的发起人依法具有独立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并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1 名股东,其
中 18 名为自然人股东,3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自然人股东 18 名,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所述 4 名发起人
外,其余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丁宏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10519710205****,住所
为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幢*号*室。丁宏伟持有发行人 2,262,26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3.97%;
(2)成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82519780928****,住所为
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西峰坝村西峰坝自然村*号。成华持有发行人 1,534,000.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69%;
(3)陈江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260119760720****,住所
为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号。陈江海持有发行人 917,28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的 1.61%;
(4)陈碧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32619820414****,住所
为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平河村。陈碧玲持有发行人 428,12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
额的 0.75%;
(5)叶海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82519820515****,住所
为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号*室。叶海珍持有发行人 331,1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0.58%;
(6)王黎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901119751127****,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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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杭州市上城区民安苑*幢*单元*室。王黎洲持有发行人 224,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0.39%;
(7)李荣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2219590921****,住所
为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庙山村*组*号。李荣华持有发行人 21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37%;
(8)李军,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6213119790522****,住所为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室。李军持有发行人 196,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9)胡国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82519621031****,住所
为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栖霞苑*幢*单元*室。胡国良持有发行人 140,000.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25%;
(10)胡月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72419740405****,住
所为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屏社区余店*号。胡月婷持有发行人 140,000.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25%;
(11)陈剑南,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23010319790608****,住
所为杭州市西湖区嘉绿苑西*幢*单元*室。陈剑南持有发行人 140,0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0.25%;
(12)李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10319751013****,住所
为杭州市下城区竹竿巷*号*室。李阳持有发行人 7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的 0.12%;
(13)江海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108119850908****,住
所为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号。江海河持有发行人 7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0.12%;
(14)何文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18419810123****,住
所为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社区南大街*号。何文平持有发行人 161,800.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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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共 3 名,分别为
杭州中是、杭州天是以及杭州汇是。该等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杭州中是
杭州中是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6MA27X1AA5U,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
二期中区块南岸 3 号楼 35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毛亚玲。合伙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至 2036 年 3 月 6 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中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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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165.10 100.00 --
杭州中是的出资变动情况主要如下:
① 2016 年 3 月,合伙企业设立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
货)”,住所设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由叶建标、李军二人出资设立。
合伙协议》。
用代码为 91330106MA27X1AA5U 的《营业执照》。
杭州中是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00.00 100.00 --
② 2016 年 3 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温成成、成华、聂丽、肖军、郑帼眉、吴南、宋辉、周航宇、刘阿芬、潘俊、张锡芝、
余丽琴、刘优香、刘中奇、陈春卫、陈嘉岑、邵晓波、韩伟庆、毛亚玲、方斌、陈武东、
俞永传、吕钢、陈剑南、杭州通广科技有限公司、王银福、徐雅贞、赵静、俞雅萍、丁
宏伟为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100 万元增加至 1,822.6495 万元。同日,经
杭州中是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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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杭州中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822.65 100.00 --
③ 2018 年 2 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宇涛、徐冬英、郗蕴超、余连香、施军、傅晓燕、方明为有限合伙人;同意叶建标、李
军、陈剑南、丁宏伟、吴南、俞永传、张锡芝、刘优香、宋辉、余丽琴、俞雅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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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方斌将 12.2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成华;同意变更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毛亚玲;
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1,822.6495 万元减少至 1,165.1 万元;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中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165.10 100.00 --
④ 2018 年 5 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将 45.75 万元出资额以 59.0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潘俊;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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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杭州中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165.10 100.00 --
⑤ 2018 年 11 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
徐巍为有限合伙人;同意温成成将 45.75 万元出资额以 45.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巍后
退伙。经杭州中是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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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杭州中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165.10 100.00 --
(2) 杭州天是
杭州天是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6MA27X1E335,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
期中区块南岸 3 号楼 356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葛明远。合伙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7 日
至 2036 年 3 月 6 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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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634.10 100.00 --
杭州天是的出资变动情况主要如下:
① 2016 年 3 月,合伙企业设立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
货)”,住所设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由俞永方、陈碧玲、叶海珍、
温志伟及陈江海五人出资设立。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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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是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0 100.00 --
② 2016 年 3 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俞硕、葛明远、方岩、吴建明、陈雅芬、傅玉佩、冯华建、张培、张丽、徐啸瀚、孙晓
军、唐丽霞、刘枫、高春宁、张开蓉、俞安芬、骆一帆、章忠灿、沈绒君、汤建、马原
野、吴碎达、汤益飞、顾水根、王黎洲为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200 万元
增加至 1,837.3505 万元。同日,经杭州天是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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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837.3505 100.0000 --
③ 2018 年 2 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退伙;同意俞永方、章忠灿、温志伟减少出资额;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1,837.3505 万
元减少至 1,669.6005 万元;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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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669.6005 100.0000 --
④ 2018 年 2 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亦芳、周荣华、郁纬红、高慧、赵晶琴、傅赢、傅国桉、王壮飞为有限合伙人;同意俞
永方、章忠灿、温志伟、陈江海、陈碧玲、叶海珍、王黎洲、骆一帆、陈雅芬、唐丽霞、
傅玉佩、方岩、刘枫、张开蓉、张丽退伙;同意合伙企业原有限合伙人葛明远变更为普
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1,669.6005 万元减少至 634.10 万
元;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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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634.10 100.00 --
⑤ 2018 年 5 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
王辉为有限合伙人;同意俞安芬将其全部 15.25 万元出资额以 19.6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王辉;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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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634.10 100.00 --
⑥ 2020 年 3 月,第五次合伙人变更
何文平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35.2493 万元;同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 634.10 万元增
加至 669.3443 万元;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669.3443 100.0000 --
⑦ 2020 年 8 月,第六次合伙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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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为退伙;同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 669.3443 万元减少至 634.10 万元;同意修改合伙
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天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634.10 100.00 --
(3) 杭州汇是
杭州汇是,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MA2CG99862,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
企路 10 号 A 幢 4 楼 402、403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春权。合伙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首饰、工艺品、收藏品(除文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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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汇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740.4950 100.0000 --
杭州汇是的出资变动情况主要如下:
① 2018 年 12 月,合伙企业设立
核准,合伙企业名称为“杭州汇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由周春权等 16 人出资设立。
伙协议》。
额为 1,740.495 万元,周春权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汇是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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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40.4950 100.0000 --
② 2019 年 4 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文退伙;同意刘中奇减少出资额至 28.5 万元、吴旭栋将增加出资额至 161.5 万元;并同
意吸收王吉国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 95 万元。同日,经杭州汇是合伙人会议决定,
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汇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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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740.4950 100.0000 --
③ 2020 年 3 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沈杰凯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 114 万元;同意吴旭栋减少出资额至 47.5 万元。同日,
经杭州汇是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后,杭州汇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740.4950 100.0000 --
(4)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不属于需备案的私募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
据上述规定,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者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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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相关管理费等费用。该法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本
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
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
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
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
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针对发行人的三个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根据前述规
定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发表意见如下:
①杭州中是、杭州天是以及杭州汇是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根据前述合伙企业的
合伙协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其普通合伙人,该等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均按照其所
持合伙企业份额比例享受利润分红,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自然人,并非
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杭州中是、杭州天是以及杭州汇是的设立并非以专业投资为业。根据本所承办律
师对前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访谈,前述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仅为持有发行人股份。除发
行人外,前述合伙企业无其他投资项目,亦无其他投资计划。
③杭州中是、杭州天是以及杭州汇是不存在推介、募集行为。根据前述合伙企业合
伙人的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相关合伙人来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高管等的朋友或其他熟悉人员,该等人员系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而进行投资,属于朋友
之间的共同投资行为,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前述合伙企业股东不属于需备案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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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册股东穿透核查情况如下:杭州中是合伙
人人数为 27 人,杭州天是合伙人人数为 22 人,杭州汇是合伙人人数为 17 人。刘中奇
同时为杭州汇是及杭州中是投资合伙人,冯华健同时为杭州天是及杭州汇是合伙人,汤
建同时为杭州天是及杭州汇是合伙人。杭州中是合伙人杭州通广科技有限公司穿透后共
有 2 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毛瀛洲和徐晓锋。三家合伙企业穿透后股东人数合计为 64
人,发行人直接股东人数 18 人,其中成华同时为合伙企业杭州中是合伙人。
综上所述,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共计 81 人,未超过 200 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最近一年发行人存在新增自然人股东何文平先生,
具体情况如下:
何文平,男,198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毕业
于西安交通大学物理学系,光纤通信工程师。2007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国科学
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工程师;2007 年 12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杭州镭克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
主管;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高级工
程师;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杭州镭克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2
月至今,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声飞光电技术研发总监、监事。
何文平先生在光纤通讯领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及研发经历。华是科技全资子公司
声飞光电成立后不久,与何文平先生签订了劳动协议,并聘任何文平先生为声飞光电监
事。何文平先生于 2020 年 3 月通过杭州天是作价 5.80 元/股间接持有华是科技 16.18 万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比例 0.28%,而后又于 2020 年 8 月,受让杭州天是持有的华是科
技 16.18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0.28%,并从杭州天是退伙,从而转为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
上述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在华是科技 2019 年末每股净资产 3.94 元的基础上,并由双
方协商上浮一定比例最终确定。经与何文平先生访谈确认,上述股份变动是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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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形成股权激励。由于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半年内没有新引
入外部投资者,也没有其他可参考的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决定参照 2019 年度扣除非经
常损益后的净利润的 12 倍确定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其与股权激励的差额部分 52.26
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本次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
使员工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从最大限度地调度员工积极性。何文
平先生负责研发的领域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本次股权激励将公司长远发展
和员工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彰显了公司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有利于促进公司研发的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亦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其股东的数量、住所和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为发
行人的前三大股东,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 61.06%的股份。其中,俞永方直接持
有公司 13,1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3%;叶建标直接持有公司 12,74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4%;章忠灿直接持有公司 8,8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9%。
俞永方、叶建标为发行人创始股东,章忠灿自 2004 年 3 月以来一直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自 2016 年 3 月公司整体变更以来,三人均一直位列公司前三大股东。三人合计持有
中俞永方自 1998 年 6 月发行人成立起历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叶建标自 1998
年 6 月发行人成立起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章忠灿自 2004 年 3 月起历任监事、监事
会主席。三人对发行人均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
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三
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提案权、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和进行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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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决策时,三方意思表示一致,如三方有不同意见的,三方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
照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权。该《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 36 个月时终止。因此,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共同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来,一
直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四)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4 名,在境内均有住所。
发行人设立时,4 名发起人全额认购了发行人 100%的股份。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华是有限经整体变更而来,华是有限以经审计的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75,122,674.27 元,按 3.0049: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
总股本 2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净资产中溢价部分的人民币 50,122,674.27
元计入资本公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根据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字第 650020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
碍。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或权利权属证书的转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华是有限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华是有限的资
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经整体变更后,发行人
的资产或权利等的权属证书已经办理变更手续,发行人承继华是有限的资产或权利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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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
其历次修正案;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3.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4.
发行人股东名册;5.股东间签署的相关协议等,并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访谈有关股东,发行
人系由华是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 1998 年 6 月成立以来的股本
及演变情况如下: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浙江华是自动化有限公司”,由广发
广告、俞永方及叶建标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具了浙法审验字(1998)第 5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1998 年 5 月 25 日,各股东已
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注册号为 330000100159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 100.00 --
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200.00 万元,新增 15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各新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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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以货币出资;并决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协议》,约定广发广告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 17.50 万元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
给俞永方。2002 年 9 月 10 日,广发广告出具收据,确认其已经收到前述股权转让款。
前述历史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大”字号的函》(浙大科技园发(2002 年)12 号),同意公司更名为“浙江浙大华是科
技有限公司”。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02)第 91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2 年 9 月 6 日,
新增 15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0 100.00 --
资本由 2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新增 30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各新老股东以货币
形式出资。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04)第 22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4 年 2 月 23
日,新增 30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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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 100.00 --
万元。新增 1,00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葛铭以非
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出资,其中该技术成果出资额中各股东所占权益分别
为:俞永方 310.00 万元,叶建标 290.00 万元,章忠灿 250.00 万元,温志伟 30.00 万元,
葛铭 120.00 万元;浙大发展放弃增资。同时,葛铭将其持有的公司 1.67%的股权(出资
额为 25.00 万元,全部为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浙大发展。
资入股协议书》,约定该技术成果出资各股东分别为:俞永方 310.00 万元,叶建标 290.00
万元,章忠灿 250.00 万元,温志伟 30.00 万元以及葛铭 120.00 万元;
出资的 25.00 万元出资额予浙大发展。
进行评估并出具浙武资评报字(2006)第 104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非专利技术的
评估价值为 1,022.95 万元。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惠验字(2006)第 11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6 月
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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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合计 500.00 1,000.00 1,500.00 100.00
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大学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出让部分对外投资股权的批复》(浙大控股发(2008)24 号),同
意浙大发展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 75.00 万元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大创投。
万元股权转让给浙大创投。同日,浙大发展和浙大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浙
大发展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 75.00 万元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大创投。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合计 500.00 1,000.00 1,500.00 100.00
同意葛铭将其持有公司的 10.00 万元货币股权及 35.00 万元无形资产股权以 1.00 元/股的
价格转让给俞永方;同意葛铭将其持有公司的 60.00 万元无形资产股权以 1.00 元/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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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转让给叶建英;同意叶建标将其持有公司的 145.00 万元货币股权及 290.00 万元无
形资产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叶海龙。
同日,葛铭与俞永方、叶建英,叶建标与叶海龙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万元。新增 50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各新老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企验[2010]第 1198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5 月 26
日,新增 50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合计 1,000.00 1,000.00 2,000.00 100.00
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290.00 万元货币股权及 290.00 万元无形资产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
转让给叶建标;同意叶建英将其持有公司的 20.00 万元货币股权及 60.00 万元无形资产
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叶建标。
同日,叶建英、叶海龙与叶建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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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合计 1,000.00 1,000.00 2,000.00 100.00
万元。新增 6,000.00 万元注册资本中,由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分别以货币
形式出资 585.00 万元、495.00 万元、375.00 万元、45.00 万元,共计 1,500.00 万元;由
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以专利技术“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专利号:
ZL201020105005.8)”出资 4,500.00 万元。
行评估并出具浙方评报字(2011)第 224 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专利技术评估价值
为 4,585.00 万元。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中孜验字(2011)第 58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8 月 4
日,新增 6,00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合计 2,500.00 5,500.00 8,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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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浩华评字[2012]第 065 号),以 2012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299.28 万元,浙大创投所持公司股本对应的权益价值为 91.24
万元。
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挂牌转让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浙江浙大华是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浙大圆正控股发[2012]28 号),同意浙大创投将其所持的公司
浙大创投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公司名称中将不再使用“浙大”字样。
(项目编号:B1300003),
对本次产权交易过程进行了鉴证,确认:本次产权交易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经浙江产
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自 2013 年 1 月 8 日至 2013 年 2 月 4 日只产生叶建标一个
意向受让方,由叶建标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该交易标的,全部转让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J130005),约定浙大创投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 100.00 万元股
权以 91.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建标。2013 年 2 月,叶建标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转让款。
公司”
;同意浙大创投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叶建标。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增资、受让
及转让退出事项的确认函》和《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浙江大学科技园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浙江大学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增资、受让及转让退出事项的确认函》,浙大发展和浙大创投确认其历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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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增资及转让退出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或决策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小计
合计 2,500.00 5,500.00 8,000.00 100.00
万元。其中:减少俞永方无形资产出资 2,100.00 万元,减少叶建标无形资产出资 1,860.00
万元,减少章忠灿无形资产出资 1,375.00 万元,减少温志伟无形资产出资 165.00 万元,
合计减资 5,500.00 万元。公司于股东会后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 2015 年
的说明》,全体股东承诺若有未清偿的债务,全体股东按减资前的出资额及比例承担相
应的债务。
第 0016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各股东减资后的出资额已足额
到位。
本次减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5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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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承诺书》,确认 2006 年 6 月和 2011 年 8 月以无形资产出资所涉权益在减资后不由
该等股东收回,全部归公司所有。
司的设立”。
是以货币形式认缴。
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4 月 8 日,新增 1,20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3,700.00 100.00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5114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
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挂牌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时间 卖方 买方 交易数量(股) 价款(元)
杭州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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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590,000.00 2,399,400.00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3,700.00 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送红股 4 股,共派送红股 1,480.00 万股。本次派送红股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月 31 日,公司已将未分配利润 1,480.00 万元转增实收股本,累计实收股本 5,180.00 万
元。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5,180.00 100.00
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7173 号),同意公司
股票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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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牌时,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 比例(%)
合计 5,180.00 100.00
股份分别转让给叶建标、李军、陈剑南和丁宏伟;公司股东杭州天是将其持有的公司
俞永方、陈碧玲、叶海珍、王黎洲和章忠灿。前述股份转让价格为 2.18 元/股。通过本
次股份转让,上述股东将其通过杭州中是、杭州天是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转为直接持有。
同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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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5,180.00 100.00
的公司全部 14.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比例的 0.27%)以 2.8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成华。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5,18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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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形式按照每股 4.74 元的价格认购。其中,杭州汇是以 1,736.83 万元认购 366.42 万股,
成华以 660.76 万元认购 139.40 万股。杭州汇是和成华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合计 2,397.59
万元,其中 505.82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 1,891.7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成华和杭州汇是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05.8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1,891.77 万元,累计实收股本 5,685.82 万元。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5,685.8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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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5.80 元/股的价格进行认购,溢价 77.66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月 11 日,公司已收到杭州天是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6.1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77.66 万元,累计实收股本 5,702.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5,702.00 100.00
州天是将其持有的公司 161,800 股(占公司 0.28%股份)以 5.8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何文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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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合计 5,702.00 100.00
(二)关于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涉及国有股东浙大发展、浙大
创投及广发广告所持公司股权的变动结果已得到相关股东单位的确认,变动结果合法有
效。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及增资均依法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
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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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前身及股份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涉及国有股东浙大发展、浙大创投及
广发广告所持公司股权的变动结果已得到相关股东单位的确认,变动结果合法有效。发
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及增资均依法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目前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
潜在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访谈;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5.发行人的《审计报
告 》; 6.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记录。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音响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
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仪表、安全工器具、办公
用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
售,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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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序 资质类别及等级/许 发证机关/备 持有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备案号 有效期至
号 可范围 案机关 人
建筑业企业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杭州市城乡 华是
资质证书 专业承包叁级 建设委员会 科技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贰级
浙江省住房
建筑业企业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 华是
资质证书 业承包壹级 科技
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
业承包贰级
中华人民共
工程设计资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华是
质证书 专项甲级 科技
城乡
浙江省住房
安全生产许 (浙)JZ 安许证字 华是
可证 [2005]010261 科技
厅
中国音像与
数字出版协
资质等级证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 华是
书 资质壹级 科技
程专业委员
会
涉密信息系
华是
科技
证书
信息安全服 中国网络安
CCRC-2017-ISV-SI-7 华是
证书 与认证中心
浙江省安全
浙江省安全
技术防范行 壹级(设计、施工、 华是
业资信等级 维护) 科技
业协会
证书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 华是
关单位注册 科技
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 船家
钱江海关驻
余杭办事处
关单位注册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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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质类别及等级/许 发证机关/备 持有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备案号 有效期至
号 可范围 案机关 人
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
钱江海关驻 声飞
余杭办事处 光电
案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
华是
科技
记 记机关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 船家
记 记机关 技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
声飞
光电
记 记机关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
序 有效期 认证单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标准 适用范围
号 至 位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
职业健康 发、安装;软件的开发;资质范 浙江公
安全管理 1318S101 围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电 2021.08. 信认证
体系认证 97R3M 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 09 有限公
证书 施工以及公司和相应施工区域 司
内的相关管理活动
浙江公
质量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
证书 围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
司
浙江公
质量管理 GB/T19001-2016/I
证书 GB/T50430-2017
司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
发、安装;软件的开发;资质范 浙江公
环境管理
证书
施工以及公司和相应施工区域 司
内的相关管理活动
华夏认
信息安全
U006618I ISO/IEC27001:201 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的 2021.09. 证中心
认证证书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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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有效期 认证单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标准 适用范围
号 至 位
北京泰
信息技术
向外部客户提供计算机应用软 瑞特认
服务管理 04819IT30 ISO/IEC20000-1:20 2022.10.
体系认证 182R0M 18 20
关的 IT 服务管理活动 责任公
证书
司
中国国家 GB17625.1-2012 ;
中国质
强制性产 20180109 GB4943.1-2011 ; 2023.12.
品认证证 01143261 GB/T9254-2008(A 24
中心
书 级)
中国国家 GB17625.1-2012 ;
中国质
强制性产 20180109 GB4943.1-2011 ; 2023.12.
品认证证 01143295 GB/T9254-2008(A 26
中心
书 级)
中国国家 GB17625.1-2012 ;
中国质
强制性产 20180109 GB4943.1-2011 ; 2023.12.
品认证证 01141491 GB/T9254-2008 18
中心
书 (Class A)
中国电
信息技术 子工业
服务运行 ITSS-YW- 标准化
GB/T28827.1-2012 2023.11.
;ITSS.1-2015 09
符合性证 00032 会信息
书 技术服
务分会
CMMI 能
三级证书
CMMI 能
五级证书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子公司
从事经营活动。
(五)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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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也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营
业收入分别为 231,126,223.52 元、290,377,372.49 元、409,512,189.81 元和 156,827,420.12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29,258,033.52 元、286,373,258.37 元、403,389,211.39 元
和 153,757,933.21 元。发行人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 99.19%、98.62%、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的企业法人。
经营能力的内容。
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队伍稳定。
策,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形,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的
实 地 访 谈 ; 2. 对 主 要 关 联 方 进 行 的 访 谈 ; 3.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看的发行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4.发行人
的《审计报告》;5.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6.发行
人的《招股说明书》;7.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8.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9.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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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出具的《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0.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问卷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其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其他股东有 4 名,分别为自然人股东温志伟,以及非自然
人股东(合伙企业)杭州中是、杭州汇是与杭州天是。其具体情况分别参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以及“(二)
发行人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振讯科技、船
家宝科技、惠航科技、佑医科技、声飞光电,1 家控股子公司奔康科技。此外,报告期
内发行人曾有 1 家控股子公司中起科技,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注销。各控股子公司的
基本情况及股权演变情况如下:
(1)振讯科技
振讯科技现为华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振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海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万元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14-04-15 至 2034-04-14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098065223D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305 室
服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网络信息技术、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涉及
经营范围
资质证凭证经营);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机电设备(除小轿车),电子产品(除专控),
消防设备,照明产品,防雷产品。
股权结构 华是科技持股 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海龙;监事:温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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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讯科技自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 2014 年 4 月,振讯科技设立
振讯科技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登记注册,由苏扬
及丁宏伟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振讯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 100.00 —
② 2015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万元股权(其中未到位出资 7.30 万元)、丁宏伟将其持有的振讯科技全部 4.00 万元股权
(其中未到位出资 4.00 万元)转让给中起科技。
根据苏扬、丁宏伟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分别与中起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苏扬实际到位的 8.7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00 元/股,未到位的 7.30 万
元注册资本由中起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承担缴足义务;丁宏伟因未实缴出资,
本次转让价格为 0 元,未到位的 4.0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中起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承担缴足义务。
本次变更后,振讯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 100.00 —
③ 2018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全部 20.00 万元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同日,中起科技与发行人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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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振讯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 100.00 —
(2)船家宝科技
船家宝科技现为华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船家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建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17-11-24 至 9999-09-09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AYAG477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325 室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网络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
工业自动化系统;服务:承接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批发、零售:计算机
经营范围 软硬件,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 ,消防设备,照明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电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
可证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华是科技持股 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建标;监事:温志伟
船家宝科技自设立以来未曾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船家宝
科技合法有效存续。
(3)惠航科技
惠航科技现为华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惠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海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15-06-17 至 9999-09-09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341927103Q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313 室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网络信息技术、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涉及
经营范围
资质证凭证经营) ;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机电设备(除小轿车) ,电子产品(除专
控)
,消防设备,照明产品。
股权结构 华是科技持股 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海龙;监事:温志伟
惠航科技自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 2015 年 6 月,惠航科技设立
惠航科技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由发行人、
杭州通广科技有限公司、陈剑南、苏扬及吴显德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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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惠航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 100.00 —
② 2015 年 7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惠航科技全部 125.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汤益飞,本次未实际出资
的 125.00 万元注册资本由汤益飞于 2035 年 6 月 1 日前承担缴足义务。
本次变更后,惠航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 100.00 —
③ 2015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汤益飞、吴显德、陈剑南将其持有的全部惠航科技股权转让给中起科技。
根据各方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杭州通广科技有限公司实
际到位的 12.5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00 元/股,未实际出资的 112.5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中起科技于 2035 年 6 月 1 日前承担缴足义务;苏扬实际到位的 13.0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00 元/股,未实际出资的 117.00 万元注册资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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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起科技于 2035 年 6 月 1 日前承担缴足义务;汤益飞实际到位的 12.50 万元注册资本
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00 元/股,未实际出资的 112.5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中起科技于
让价款为 1.00 元/股,未实际出资的 63.0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中起科技于 2035 年 6 月 1 日
前承担缴足义务;陈剑南实际到位的 5.0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00 元/
股,未实际出资的 45.00 万元注册资本由中起科技于 2035 年 6 月 1 日前承担缴足义务。
本次变更后,惠航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 100.00 —
④ 2018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部 500.00 万元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是科技。同日,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
本次变更后,惠航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 100.00 —
(4)佑医科技
佑医科技现为华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佑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建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1 万元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18-05-24 至 9999-09-09
登记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CC3HY1C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99 号 433 室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信技术、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数据存储处
理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互联网信息服务,非医疗性健康
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涉及行医许可证的除外) ,承接电子智能化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 ,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批发、零售: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医疗器械(限一类、
二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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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华是科技持股 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建标;监事:温志伟
佑医科技自设立以来未曾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佑医科技
合法有效存续。
(5)声飞光电
声飞光电现为华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声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建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20-02-24 至 9999-09-09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H2CPT6A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5 幢 409 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
批发;机械设备批发;零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经营范围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 华是科技持股 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建标;监事:何文平
声飞光电自设立以来未曾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声飞光电
合法有效存续。
(6)奔康科技
奔康科技现为华是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奔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海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2020-08-12 至 9999-09-09
登记机关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5MA2DJPG22A
企业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 378 号综合楼 1 幢 210 室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
经营范围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
集成电路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华是科技持股 51%;龙游县奔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9%;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
股权结构
股 1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叶海龙;监事:王丹
奔康科技自设立以来未曾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奔康科技
合法有效存续。
(7)中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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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起科技原为华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注销。其基本信息如
下:
企业名称 浙江中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中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建标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经营状态 注销 营业期限 2012-03-20 至 2032-03-19
登记机关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592852986K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 3 幢 701 室
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软件开发,电子产品、建筑智能化、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业自动化、
道路照明、装饰装修、防雷、消防、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及技术咨询,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建筑智能化设备、计算机软件、机电设备、道路照明产品、防雷产品、消防产品的销售,
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华是科技持股 100%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叶建标;监事:冯华建
中起科技自成立至注销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 2012 年 3 月,中起科技设立
中起科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浙江浙大华是
科技有限公司、冯立雪及陈宇杰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
中起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00 100.00 —
② 2014 年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本次变更后,中起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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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第二次股权转让
技全部股权以 1.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江华是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各方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后,中起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00 100.00 —
④ 吸收合并及注销
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起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吸收合并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起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吸收合并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
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起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出股东决定、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前述《吸收合并协议》;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了中起科技的注销申请。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影响力,
也是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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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关联自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发行人和其控
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2) 其他关联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章忠灿通过核心资本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企业
核心瓴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由章忠灿
最终控制的企业
章忠灿间接控制的核心瓴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核心瓴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章忠灿配偶裴尧芬持股 82.50%的企业
核心瓴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核心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核心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核心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核心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杭州核心领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核心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且
合伙) 章忠灿持股 49.51%的企业
核心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萧然金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章忠灿最终控制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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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章忠灿持股 94%;
其姐姐章小贞配偶俞梦焕持股 1.5%
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章忠灿姐姐章何珍配偶俞永高持股 33.33%并担任经
理、执行董事的企业
章忠灿姐姐章何珍持股 10%、其配偶俞永高持股 90%
的企业
章忠灿姐姐章何珍配偶俞永高担任董事并持股 1.45%
的企业
章忠灿姐姐章妙珍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
持股 10%的企业
陈碧玲姐姐陈伶影配偶郑辽辽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
商户
陈碧玲弟弟陈孝敢持股 4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陈碧玲姐姐陈伶如配偶陈卫国持股 28%,且并列为
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陈碧玲姐姐陈伶如配偶陈卫国持股 21%,且通过雁
峰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25.00%的企业
陈碧玲姐姐陈伶如配偶陈卫国持股 21.65%,且通
过雁峰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22.68%的企业
(3) 过往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曾由章忠灿通过核心资本最终控制的的核心瓴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杭州钰昊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中起科技有限公
司
浙江燕元生物电子工 报告期初发行人持股 18%的参股子公司,于 2008 年 7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程有限公司 已于 2018.10.22 注销
嘉兴坤厚肆号投资合 原为章忠灿间接控制的核心瓴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已于
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06.02 注销
平阳县联兴塑胶制品 原为陈碧玲弟弟陈孝敢持股 60.00%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其配偶杨
有限公司 小华持股 40.00%的企业,已于 2020.06.02 注销
温州雁峰汽车维修服 原为陈碧玲姐姐陈伶如配偶陈卫国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务有限公司 2020.06.23 注销
执行董事的企业,
已于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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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限公司 年 7 月 16 日注销
上海爱琪医疗科技有 俞永方弟弟俞永权参股 25%并担任监事的企业。俞永方曾为该公司法定
限公司 代表人,并于 2016 年 3 月退出该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小叶图 叶建标妹妹叶建萍配偶郭秀省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20 年 7
文设计制作工作室 月 1 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主要如下:
被担保主债 被担保主债
序 担保金额
担保方 债权人 被担保方 担保方式 权起始 权届满
号 (万元)
日期 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支行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
吴山支行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
吴山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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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行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 614.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抵押物为房产、土地。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项连带责任项下的担保金额为 199.91
万元。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 4,0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截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项连带责任项下的担保金额为 2,329.28 万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 4,0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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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项下的担保金额为 0 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借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支付利息
俞永方 - 120.00 120.00 - 注
叶海珍 20.00 - 20.00 - 1.67
合计 20.00 120.00 140.00 - 1.67
注: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发生该笔资金借入的持续时间较短,仅为 3 天,故未支付利息。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6.05 246.18 227.60 203.83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公司的前述关联交易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认,相关关联董事或股
东均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审核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为生
产经营所必需,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
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公司董
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五)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同、相关交易的批准文件等,前述交易均经公司独
立董事确认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由此,本所承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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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认为,公司前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
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关联事项形成的特殊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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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借款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关
联交易的具体决策权限和程序为:
……
(五)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自
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本条
(一)、(二)、(四)、(五)项需经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批准。”
“第十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提出回避申请;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
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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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起诉。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七)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
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
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
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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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
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
人。
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销。”
(九)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以及本次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作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1.发行人取得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
证书、著作权证书等无形资产证明文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
档 案 ; 5. 发 行 人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凭 证 ; 6.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局 网 站
(http://www.sipo.gov.c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http://sbj.saic.gov.cn)、CPCC
微平台查询;7.发行人的《审计报告》;8.发行人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9.发行人房屋
土地权属证书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不动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1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不动产权证编号 权利人 面积(㎡) 使用期限
权利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浙(2019)余杭区不动 华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
产权第 0000145 号 科技 效期至 2053.10.30 止
面积 24,6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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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我国房产和土地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发行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合二为一,证书为不
动产权证。
在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上,发行人拥有如下房屋:
序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建筑面积(㎡) 层数 用途 他项权利
号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
该等不动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商标专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发
的如下注册商标:
序 类 他项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 商标权人 取得方式
号 别 权利
船家宝
科技
船家宝
科技
船家宝
科技
船家宝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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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类 他项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 商标权人 取得方式
号 别 权利
船家宝
科技
船家宝
科技
船家宝
科技
报告期内,为了推进船佳宝APP平台及其相关产品在全国的推广应用及运营服务,
册号29296142)、第39类商标(注册号29297827)授权浙江亿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
许可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18年10月19日,发行人子公司振讯
科技将其拥有的“船佳宝易生活”第9类商标(注册号29300162)、
“船佳宝”第9类商标
(注册号18822579)、第42类商标(注册号18822555)授权浙江亿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
(三)专利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如下
专利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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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 专利号 期限
权人 方式 权利
(年)
华是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自动跟踪激光 华是 原始
热成像监控系统 科技 取得
一种基于射频技术
华是 受让
科技 取得
统的运行方法
一种智能交通摄像 华是 受让
头 科技 取得
用于智慧城市的数 华是 受让
据共享方法 科技 取得
一种嵌入式监控智 华是 原始
能终端设备 科技 取得
一种码头装卸货统 华是 原始
计终端设备 科技 取得
船舶智能抓拍管理 华是 原始
系统 科技 取得
航道智能截面管理 华是 原始
系统 科技 取得
船舶自动核查监管 华是 原始
系统 科技 取得
一种用于异轴配置
华是 原始
科技 取得
测的视场拼接系统
磁芯产品缺陷检测 华是 原始
一体机 科技 取得
一种船舶 GPS 定位
惠航 原始
科技 取得
GPS 交互系统
港口码头智能服务 惠航 原始
终端 科技 取得
航标灯遥测遥控系 惠航 原始
统 科技 取得
惠航 原始
科技 取得
惠航 原始
科技 取得
惠航 原始
科技 取得
惠航 原始
科技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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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 专利号 期限
权人 方式 权利
(年)
宝宝踢被提醒仪(提 惠航 原始
醒端) 科技 取得
宝宝踢被提醒仪(宝 惠航 原始
宝端) 科技 取得
振讯 原始
科技 取得
振讯 原始
科技 取得
船名自动核查抓拍 振讯 原始
系统 科技 取得
激光热成像自动跟 振讯 原始
踪系统 科技 取得
注:前表中第 13-21 项专利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起科技原始取得,因中起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上述专利转移至全资子公司惠航科技名下。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国家版权局核发的如下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首次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软著登字第
浙大华是旅游船舶电子签证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浙大华是港航局职工教育在线考
软著登字第
系统】V1.0
浙大华是内河挂桨机船标准化系
软著登字第
系统】V1.0
浙大华是船员考试自动阅卷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浙大华是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简称:船检管理系统】V1.0 0147799 号
华是治安动态安防监控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02894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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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华是化工工业电视信号发射机监 软著登字第
控系统软件 0289552 号
华是森林防火灾害远程视频监控 软著登字第
系统软件 V1.0 0289550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气象洪水信息发布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软件 0289553 号
华是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软
软著登字第
软件系统】V1.0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航标灯遥测遥控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2.0 0512469 号
全景追踪定位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全景追踪系统】V1.0 1303706 号
航道环境智能分析系统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称:航道环境智能分析系统】V1.0 1301796 号
航道智能截面管理系统【简称: 软著登字第
截面管理系统】V1.0 1332628 号
多维航道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简 软著登字第
称:多维 GIS 系统】V1.0 1332653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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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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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水上巴士站点客流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软件 V1.0 1579102 号
软著登字第
华是船舶生活污水上岸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579098 号
华是内河船舶船员生命周期管理 软著登字第
系统软件 V1.0 1579082 号
华是港航视频联网监控平台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579139 号
华是船舶电子船名牌应用及管理 软著登字第
系统软件 V1.0 1579136 号
软著登字第
华是基于 AIS/GPS 的内河航道船 软著登字第
舶自动核查系统软件 V1.0 1578764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船舶产品管理登记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887148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航道智能监测及桥区监管平 软著登字第
台软件 V1.0 4196823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船舶油耗监测统计平台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4395779 号
华是过闸调度系统软件(远程联 软著登字第
合调度)V1.0 4402117 号
华是收费管理系统软件(电子收 软著登字第
费)V1.0 4402127 号
软著登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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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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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监狱外来车辆追踪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4395345 号
华是外场设备监管一体化智能系 软著登字第
统软件 V1.0 4395426 号
华是内河航道船载导航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软件 V1.0 4438745 号
软著登字第
华是磁芯缺陷检测仪硬件管理软 软著登字第
件 V1.0 4395363 号
软著登字第
华是智慧海事卡口管理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4748320 号
软著登字第
华是高速公路下闸道变道抓拍系 软著登字第
统软件 V1.0 4561868 号
华是智慧电桩管理与服务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4562237 号
衢州市港
防止船舶与桥梁碰撞预警和智能 软著登字第 航管理
控制系统软件 V1.0 4635544 号 局、华是
科技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基于视频智能分析的船闸避 软著登字第
撞系统 V1.0 4729079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华是水上交通指挥与应急处置系 软著登字第
统 V1.0 4984248 号
华是污水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51615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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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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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智慧医疗感知控制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5163558 号
华是航务海事综合信息平台应用 软著登字第
系统软件 V1.0 5157472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船名自动核查系统【简称:核查 软著登字第
系统】V1.0 1056590 号
船名自动核查抓拍系统【简称: 软著登字第
抓拍系统】V1.0 1056227 号
激光热成像自动跟踪系统【简称: 软著登字第
自动跟踪系统】V1.0 1056283 号
软著登字第
基于激光传感器的内河航道船舶
软著登字第
流量监测系统】V1.0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惠航船名自动核查抓拍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511778 号
惠航激光热成像自动跟踪系统软 软著登字第
件 V1.0 1511774 号
惠航船名自动核查抓拍系统集中 软著登字第
监管平台软件 V1.0 1508983 号
软著登字第
惠航基于激光传感器的内河航道
船舶流量监测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惠航激光船舶流量监测系统】 1511762 号
V2.0
软著登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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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惠航非结构化数据存储与交换系 软著登字第
统软件 V1.0 1536122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惠航生产运营监控子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535086 号
惠航决策分析支持子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534992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惠航内河航道智能监测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639441 号
惠航激光热成像航道流量监测系 软著登字第
统软件 V1.0 1726722 号
惠航航道截面智能监测系统 软著登字第
(SVTS)V1.0 1837781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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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惠航智慧港航业务操作平台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2268961 号
软著登字第
惠航智能检测运维管理平台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2266925 号
惠航海巡艇移动巡航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2268758 号
惠航决策支持平台管控展示系统 软著登字第
软件 V1.0 2268743 号
惠航视频数据交换及共享平台系 软著登字第
统软件 V1.0 2268993 号
软著登字第
惠航航道断面船舶尾气污染采样 软著登字第
系统 V1.0 4838970 号
惠航车载监控及单兵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4839139 号
软著登字第
惠航特殊场所重点监管区域车辆 软著登字第
定位软件 V1.0 4821259 号
惠航水上交通指挥与应急处置系 软著登字第
统 V1.0 4821252 号
软著登字第
惠航高精度定位智能服务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4821744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惠航船舶生活污水上岸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4821035 号
惠航船舶生活垃圾上岸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4822064 号
软著登字第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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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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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船家宝电力自助交费排队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1.0 3157832 号 科技
船家宝电力自助交费排队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2.0 3249830 号 科技
船家宝电力业务受理排队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1.0 3156616 号 科技
船家宝电力业务受理排队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2.0 3248733 号 科技
船家宝电力查询导览台排队软件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1.0 3156624 号 科技
船家宝电力自助发票打印软件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1.0 3157834 号 科技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科
船家宝基于移动终端的远程监视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件 V1.0 3163585 号 科技
船家宝基于多传感(激光、热成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理系统 V1.0
船家宝内河航道地理信息系统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1.0 4035905 号 科技
船家宝内河航道交通卡口管理系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统 V1.0 3882040 号 科技
船家宝航道船舶流量观测系统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V1.0 4033052 号 科技
船家宝船舶全景追踪定位视频监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控系统软件 V1.0 4035890 号 科技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软著登字第 船家宝
佑医电子病历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EMR】V1.0 33821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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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CP】V1.0 3382141 号
佑医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HIS】V1.0 3382176 号
佑医医学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软 软著登字第
件【简称:PACS】V1.0 3382162 号
佑医实验室信息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LIS】V1.0 3383187 号
佑医电子医嘱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CPOE】V1.0 3383199 号
佑医云影像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Cloud PACS】V1.0 3614978 号
佑医急诊电子病历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急诊 EMR】V1.0 3612580 号
佑医掌上电子病历系统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称:掌上 EMR】V1.0 3664380 号
佑医云电子病历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Cloud EMR】V1.0 3662187 号
佑医医联体系统软件【简称:医 软著登字第
联体】V1.0 3665569 号
佑医电子病历质控管理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简称:EMR 质管】V1.0 3665557 号
佑医报卡系统软件【简称:报卡】 软著登字第
V1.0 4561735 号
佑医间病历系统软件【简称:日 软著登字第
间病例】V1.0 4564690 号
佑医自定义表单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自定义表单】V1.0 4564696 号
佑医不良事件上报系统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称:不良事件】V1.0 4563800 号
软著登字第
佑医无纸化病案管理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简称:无纸化病案】V1.0 4562684 号
佑医随访管理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随访】V1.0 4562335 号
佑医护理质量评价系统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称:护理评估电子化】V1.0 5439914 号
佑医门诊电子病历系统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称:门诊 EMR】V1.0 5509832 号
佑医急诊急救管理系统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称:急诊急救管理系统】V1.0 5508905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首次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表日期 权利
佑医移动查房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移动查房】V1.0 5654798 号
佑医一体化智能化临床信息系统
软著登字第
V5.0
佑医移动护理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移动护理】V1.0 5660428 号
佑医中医门诊电子病历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简称:中医门诊 EMR】V1.0 6377537 号
(五)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以下域名:
序号 域名 持有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单,发行人
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前述设备账面价值为 5,194,421.24 元。
(七)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用
于保证金等的受限资金账面价值为 10,618,211.43 元。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
发生期间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质押物为发行人两项发明专利“一
种船舶监控方法”(专利号为 ZL201110084592.6)和“一种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
统”
(专利号为 ZL201110187818.5)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
知书,前述质押权已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注销。除前述资产受限情形之外,发行人无其
他资产质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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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1.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2.发行人
的借款合同;3.发行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最高权利质押合同;4.
发行人的租赁合同;5.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重
大采购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合同性质
劳务采购,具体事项签 2020.01.01-
订具体的劳务分包合同 2021.12.31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 采购自产产品,以购销 2020.01.01- 2020年战略合作
有限公司 合同为准 2020.12.31 协议
劳务采购,具体事项签 2020.01.01-
订具体的劳务分包合同 2021.12.31
采购自产产品,以购销 2020.01.01- 2020年战略合作
合同为准 2020.12.31 协议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在报告期内已经验
收完成的确认收入金额 600 万元以上的或者正在履行合同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的合同。
(1) 已验收完成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 收入确认金额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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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收入确认金额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号 (万元)
设项目
金华市人民医院养大健康综合体(金华市人民医院迁
建项目)信息集成项目硬件采购项目供货及服务合同
设施分项工程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审批
中心
浙江省乔司监狱医院及入监分监狱安防监控系统(一
期)项目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智慧港航杭州航区智能管控系统工
程项目采购合同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
限公司
采购项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衢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化考点及招生办智慧监
司衢州市分公司 控平台集成项目
义乌市公安局 2017 年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集
成采购项目
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 衢江龙游段河道“智慧疏浚”资源综合监管设备及安
发有限公司 装工程项目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文科类组团建设工程(二期)
一标段
乌镇互联网会展中心(宴会中心)二期弱电智能化系
统工程
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 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第二产业园建筑智能化工
司 程项目(一期)
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
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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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收入确认金额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号 (万元)
司 能化安装工程
杭州京杭运河二通道建设 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四改
投资有限公司 三)项目合同协议书
浙江东恒工贸有限责任公 浙江东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安装)
司 项目
兰溪市百城养老产业投资
建设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
局 程建设合同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智慧港航监管平台项目(浙江智慧
海事工程一期)
(2)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号 (万元)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之江实验室一期工程-园区工程(西区)设计采购施工(EPC)
司 总承包项目
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 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项目名称)万绣路车辆基地智
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能化相关设备(货物)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健康城 TH-02-03-03C(浙江鑫达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安
公司湖州分公司 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丰都县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
南宁教育园区综合管廊东片区一期工程安装项目智能化专
业分包工程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天网二期项目工程设
备采购合同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长三角航道网及京杭运河水系智能航运
信息服务应用示范工程
浙江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常山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丰都县 2019 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第二批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软件与智能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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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号 (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
杭州和能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
杭州达峰接插
件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
浙江杭珍医药
有限公司
三层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 办公、生产
杭州润皇速递
有限公司
浙江翔实建设
绍兴市延安东路 511 号
公司
浙江舜达信息 金华市永康街 697 号一
科技有限公司 号楼 316 室
合肥市经济区金寨南路
浙江自贸区明 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
限公司 楼 306 室 005
沈红军、宋迪 嵊州市滨江城市花园 76
英 号、77 号(1-2 层)
安吉芝林茶
场、安吉溪龙 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六
原谷农庄饭 亩里埂 2 层 202 室
店、李群
深圳市康帕斯 深圳市宝安区 T3 前 B
公司 室
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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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
楼1号
西安境象天使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
公司 层 11003 室 10018 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
序 金额 是否履行
贷款方 签署时间 借款期间
号 (万元) 完毕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科
技支行
南京银行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滨江科
技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
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
西支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情况如下:
序 抵押权人 被担保的 被担保最高
抵押人 债务人 抵押物
号 /债权人 主债权发生期间 额度(万元)
中起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13-
[注] 杭州市余杭支行 2021.03.1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2019.05.28-
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2024.05.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02.28-
杭州市余杭支行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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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华是科技已吸收合并中起科技,中起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情况如下:
序 被担保的主债权 被担保最高额
保证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号 发生期间 度(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市余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市余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市余杭支行
中起科技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注] 滨江科技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滨江科技支行
注:华是科技已吸收合并中起科技,中起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情况如
下:
序 被担保的主债权 被担保最高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物
号 发生期间 度(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城西支行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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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
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资料;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
料;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况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至今无其
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无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或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4.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5.发行人于股转系统上
披露的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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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过了《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于修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由“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工
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音响
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材料、
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
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通
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
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音响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交
通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
测,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700 万元修改为 5,180 万元;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
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
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音响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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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变更
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建筑智能化工
程、安全防范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
业自动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
消防工程、音响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信息
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
仪表、安全工器具、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电
子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对董事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修订;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因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而对章程进行修订;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因公司股权转让,对《公司章程》中股本结构进行了
修订;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因公司股权转让,对《公司章程》中股本结构进行了
修订;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 5,180 万元变更为 5,685.82 万元;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的住所由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 7 号西湖广电中心变更
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1 楼;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5,685.82 万元变更为 5,70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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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因公司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中股本结构进行了
修订。
(三)发行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草案)
》的议案,并同意《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订的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有
效;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订,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监
事会会议资料;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3.发行人于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2 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董事
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还设立了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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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
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维护发行人和股东利益。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发行人设立若干经营管理部门,
协助总经理工作。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和发行人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情况,该等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承办
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过了《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
围、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下:
序号 届次 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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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序号 届次 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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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届次 召开时间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情况和相关的决议、会议纪录,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2.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出具的确认;3.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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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罚情况;4.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证书;5.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监事会会议文件;6.发行人于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7.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8.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6 人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5 人,其中 3 名由发行
人董事兼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
历,毕业于浙江大学自动化仪表及装置专业,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
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等证书。1995 年 3 月至 1998 年 6 月,
历任浙江大学智能控制技术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1998 年 6 月创办华是有
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董事长。
业于浙江大学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专业,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信息
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1995 年 8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浙江大学智能控制技术工
程公司技术员;1998 年 6 月任华是有限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董事、
总经理。
业于武汉工程大学工业自动化系,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浙江省安全
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防智库专家、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等证书。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技术员;1998 年 6 月至
助理;2014 年 4 月至今,任振讯科技监事;2015 年 6 月至今,任惠航科技监事;2017
年 11 月至今,任船家宝科技监事;2018 年 5 月至今,任佑医科技监事;2016 年 3 月至
今,任华是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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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于浙江职业专修学院会计系,拥有中级会计师证书。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
华是有限会计;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杭州山祥有限公司会计;2007 年 2 月至
务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董事、财务总监。
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拥有三级律师证书。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浙江亚
细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历任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高级合伙人;2012 年 3 月至今,任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2017 年
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系,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1982 年 7 月至 2001 年 1 月,历
任嘉兴学院助教、讲师;2001 年 2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二)监事
学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系,拥有房地产经济师证书。2001 年 10 月至 2004
年 2 月,任杭州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华
是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5 月至今,任核心资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
任核心瓴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杭州九垒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2016 年 3 至今,任华是科技监事会主席。
业于南京林业大学机械工程系林业机械专业,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
年 2 月,任富阳市丽阳人造板有限公司科长;2011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项目经理;
业于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信息与计算机科学专业,拥有弱电工程工程师、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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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2008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华是有限资料员;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
监事;2019 年 7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软件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
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电磁测量及仪表专业,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信息
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等证书。1997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浙江省电子技术研究所
工程师;2004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华是有限总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
是科技副总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总工程师。
东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拥有工程师证书。200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历任
华是有限办公室主任、消防事业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未超
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不存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变化情况
(1)2016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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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俞永方、叶建标、温志伟、陈碧玲、叶海珍为公司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2)2017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叶海珍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并选举张红艳、张秀君为公司独
立董事。
(3)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任期届满,公司选举俞永方、叶建标、温志伟、陈碧玲为非独立董事;选举张秀
君、张红艳为独立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为俞永方、叶建
标、温志伟、陈碧玲、张秀君以及张红艳,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1)2016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章忠灿、叶海龙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俞伟娜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2)2018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第一届监事
会监事叶海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补选刘瑞金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3)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第一届监事
会监事任期届满,公司选举章忠灿、刘瑞金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俞伟娜
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为章忠灿、刘瑞
金以及俞伟娜,最近两年发行人监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1)2016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叶建标为总
经理;聘任温志伟、陈江海为副总经理;聘任陈碧玲为财务总监;聘任叶海珍为董事会
秘书。
(2)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叶建标为总
经理;聘任温志伟、陈江海为副总经理;聘任陈碧玲为财务总监;聘任叶海珍为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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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陈江海为
总工程师。
(4)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叶海珍为
副总经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叶建
标、温志伟、陈江海、陈碧玲以及叶海珍,最近两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
化。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
任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目前聘任了 2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张秀君和
张红艳,其中张秀君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该 2 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要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均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做了规定,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
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审计报告》;2.发行人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相关政策文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4.发行人报
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及其相关文件、凭证;5.发行人于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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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17%、16%、13%、11%、10%、
增值税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或 9%、6%、3%
提供应税劳务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房产税 12%、1.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12.50%、0%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报告期内,母公司华是科技与子公司惠航科技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经浙江省
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分别取得编号为 GR201733000743、GR20173300343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因此母公司华是科技与子公司惠航科技于 2017 年-2019 年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已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于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的《浙江省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公示已过公示期,最终获
得复审通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 2020 年 1-6 月公司暂按 15%计提所得税。
(2)报告期内,子公司惠航科技、船家宝科技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7 号)“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
止”的规定,享受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惠航科技及船家宝科技分别自 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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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惠航科技、船家宝科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 100
号),上述子公司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
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号 补贴项目 公司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惠航科技 20,000.00
中起科技 20,000.00
华是科技 3,300.00
惠航科技 7,800.00
小计 2,277,204.02
展财政专项资金
惠航科技 2,051,860.16
船家宝科技 33,446.31
(第一批)
小计 3,189,622.24
惠航科技 440,167.64
船家宝科技 441,434.46
奖励
华是科技 62,012.59
惠航科技 2,330.38
业培育工程奖励资金
展专项补助资金 杭科农【2018】2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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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补贴项目 公司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小计 3,025,821.04
惠航科技 133,097.36
船家宝科技 1,557,218.23
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华是科技 187,157.00
船家宝科技 17,740.00
业培育工程经费资助
华是科技 8,019.38
船家宝科技 2,473.84
惠航科技 828.43
振讯科技 435.61
小计 5,193,194.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
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
准,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船家宝科技、惠航科技、振讯科技和声飞光电自成立以来至 2020 年 6 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
行人子公司佑医科技自成立以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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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项目建设环评批文和竣工验收文
件;2.发行人所处行业产品质量标准;3.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电子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项目于 2017 年 7 月投入生产运营,该项
目已经办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备案号为 201733011000000995。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环评备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无需办理排污许
可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环境
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今,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商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船家宝科技自成立之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声飞光电自成立之日
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惠航科技自 2017 年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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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振讯科技自 2017 年
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佑医科技自成立之日
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研报
告;2.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项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资料;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拟用
土地的土地证;4.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文件和环评备案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总计 25,620.00 25,620.00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借
款予以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后尚有剩余,公司将结合未来发展规划和目
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如果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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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需要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
先行投入,待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评备案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环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件编号或代码 环评审批或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登
记 表 》( 备 案 号 为 :
知书》
(项目代码为:20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取得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完成了相关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手
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上市后
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且用途符合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编制了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相关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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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2.发行人
提供的相关战略规划文件;3.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浙江华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发展目标及具体
业务发展规划。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发展目标是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现有业务发展水平提出的,是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审慎规划。发
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或确认;2.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3.在裁判
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的查询结果;4.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和本所承办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
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俞永方和总经理叶建标的承诺以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的承诺以及本所
承办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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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以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详细审阅了《招股说明书》,本所
认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
所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
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
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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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 连 明
承办律师:
刘 秀 华
承办律师:
冯 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