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108,422,020
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7.57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108,39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名,代表股份3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8%;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名,代表股份6,431,21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9%。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永彬先生、姚科辉先生、易欢欢先生、王连
宏先生、薛璞先生、丁建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王永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姚科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易欢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王连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薛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丁建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傅荣女士、迟维君先生、吕功华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傅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迟维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表决结果:同意108,393,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
吕功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3%,弃权1,600股,占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袁训明先
生为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403,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6%,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陈光耀律师、陈彦君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