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独立董事:罗婷、陈士华、李树军、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