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罗金文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罗金文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二、独立董事关于受让湖南科瑞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对外投
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买湖南科瑞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将拓宽公司投资渠道,在获得医药行业潜在项目机会的同时,也能力争为公司增
加新的盈利点。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市场价格公平、合理,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购买海南盛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科瑞生物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