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二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8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23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广济药业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广济药业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广济药业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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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广济药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股权激励》废止,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施行,广济药业激励计划相应内容对应调整,详见公司于股东大会同
日披露的激励计划全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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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广济药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计划、本计划 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有效期 指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指
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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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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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广济药业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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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广济药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4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4,699.5039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883.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4,699.5039
万股的 2.5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98%;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 156.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4,699.5039 万
股的 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0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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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完成日起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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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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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2 元。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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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均价的 50%;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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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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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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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需在各个考核年度同时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①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一档目标值以上,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②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一档目标值以上,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③ EOE 达到考核目标;
④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考核目标。
考核指标 2020 年度业绩
营业收入(万元) 68,816.93
净利润(万元) 7,029.95
EOE 17.95%
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 99.82%
各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数值具体如下:
营业收入相对于 净利润相对于
考核 (A) (B) 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安排 EOE
年度 业收入比
二档目标 一档目标 二档目标 一档目标
重
值 值 值 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
解除限 2023 34.30% 15.00% 33.70% 15.00% 19.50% 90.00%
首次授 售期
予的限
第二个
制性股
解除限 2024 34.30% 15.00% 33.70% 15.00% 20.00% 90.00%
票
售期
第三个 2025 34.30% 15.00% 33.70% 15.00% 20.5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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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
售期
第一个
解除限 2023 34.30% 15.00% 33.70% 15.00% 19.50% 90.00%
售期
预留授
第二个
予的限
解除限 2024 34.30% 15.00% 33.70% 15.00% 20.00% 90.00%
制性股
售期
票
第三个
解除限 2025 34.30% 15.00% 33.70% 15.00% 20.50% 90.00%
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
公司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
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EOE 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
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指标或净利润指标之一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一档目标
值,或 EOE 指标与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
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在 EOE 指标和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前
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指标及净利润指标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二档目标值,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则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但未同时达到上述业绩考核二档
目标值,则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营业收入指标及净利润指标实际达成比
例的平均值,具体取值与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实际达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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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指标 50%+(A-An)/(Am-An)*50%
净利润指标 50%+(B-Bn)/(Bm-Bn)*5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营业收入指标实际达成比例+净利润指标实际达
成比例)*50%。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和“不合格”
,分别对应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以上,则激励对象可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维生素原料、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及其他化药制剂等产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本次激励计划中,根据证监会、申万及 Wind 行
业标准,在相关行业中选取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度较高且具有可比性的 A 股
上市公司共计 20 家,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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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广济药业主要生产维生素 B2、B6 以及医药制剂产品,是全球最大的维生
素 B2 产品供应商。公司自建厂以来始终秉承“上下求索、敢为人先”的企业发展
精神和“待人以诚、执事以信”的企业经营理念,主营维生素原料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等业务,下辖武穴、孟州、咸宁三大生产基地,建立以原料药、制
剂为核心的研发中心和多家配套子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于
一体的现代医药企业。公司目前处于“再创业”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将逐步实
现战略转型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2020 年公司成立了湖北广济药业生物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来将集中公司研发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强化公
司在“生物合成”领域的研发优势,加大在“化学合成”领域的研发力度。同时公
司也将加强制剂产品销售,通过医药电商平台拓展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寻求战
略合作伙伴扩大制剂销售规模。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
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
入复合增长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反映企业持续增
长能力)、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及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反映企业运营质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上述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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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增长率、EOE 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
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上述指标一方
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
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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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
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69 号),原则同意广济药业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湖北广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8)。
四、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
李青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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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六、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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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2月17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864.9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118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3.52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股份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承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阮澍 董事长 30.00 2.94% 0.09%
郭韶智 董事、副总经理 24.00 2.35% 0.07%
胡明峰 董事、财务总监 22.00 2.15% 0.06%
郑彬 董事、董事会秘书 22.00 2.15% 0.06%
王欣 副总经理 24.00 2.35% 0.07%
卢正东 副总经理 24.00 2.35% 0.07%
中层干部、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2 人)
预留 156.20 15.30% 0.45%
合计 1,021.10 100.00% 2.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岗位薪酬水平及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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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
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2人调整为11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040.00万股调整为1,021.1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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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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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
意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7日,并同意以3.52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64.9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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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广济药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济药业不存
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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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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