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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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2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
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权益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主要内容如下: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后,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权益的 38 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895 人调整为 857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 5,549
万份调整为 5,490.60 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获授的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总数的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数量(万份)
                                  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董事会
              秘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2 人        80        1.35%     0.07%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或
        共计 855 人
      首次授予合计          5,490.60   92.41%     4.55%
 注:
  (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
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
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 3 期行权,对应的等待期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 2 期行权,
对应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行权: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① 在可行权日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
对象应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6)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何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 3 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     2023 年度饲料外销量≥620 万吨;或 2022-2023 年度累计生猪销售量
 第二个行权期    ≥550 万头。
  首次授予     2024 年度饲料外销量≥700 万吨;或 2022-2024 年度累计生猪销售量
 第三个行权期    ≥1,050 万头。
  注:“饲料外销量”仅为对外销量,不含养殖自用销量;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饲料外
销量”、“生猪销售量”其中一个达成即达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
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 2 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    2023 年度饲料外销量≥620 万吨;或 2022-2023 年度累计生猪销售量
 第一个行权期   ≥550 万头。
  预留授予    2024 年度饲料外销量≥700 万吨;或 2022-2024 年度累计生猪销售量
 第二个行权期   ≥1,050 万头。
  注:“饲料外销量”仅为对外销量,不含养殖自用销量;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饲料外
销量”、“生猪销售量”其中一个达成即达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
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行权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及行权比例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S≧85      70≤S<85   60≤S<70   S<60
       (S)
   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         100%    90%       80%      0%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考
核管理办法》执行,由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额度,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
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当年可
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
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湖南
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
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
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
满足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
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90.60 万份股票期
权。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8 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
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总人数由 895 人调整为 857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 5,549 万
份调整为 5,490.60 万份。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 海 证 券 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
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
     (二)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857 名。
     (三)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20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获授的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总数的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数量(万份)
                                     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董事会
              秘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2 人           80        1.35%     0.07%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或
         共计 855 人
       首次授予合计            5,490.60   92.41%     4.55%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2、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
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孙双胜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经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8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90.60 万份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
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5,490.60 万份股票期权。
  六、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490.6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 13,731.99 万元。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
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
        需摊销的总
股票期权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费用
量(万份)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认为:
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行
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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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唐人神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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