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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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2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依法报送或
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到期清偿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一),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下属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
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部门/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保密协议(见附件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见附
件五)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
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
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
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北京科锐国际人
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附件一: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概   参与机构和人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与公司关系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签名
         要       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内幕信息   知悉 知悉 知悉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签字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名    内容             部门、职务    公司关系          所处阶段   地点 方式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填写说明:
档案应分别记录;
明;
是自然人的,要填写的是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附件三: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兹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
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
信息,不买卖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京
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北京科
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对北京科锐
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为加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保密协议
  (以 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到期清偿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保密义务
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
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括可得利益。
司将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
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开除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五条     其他规定
息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于文首之日签署的《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乙方:
 签字:
 职务:
附件五: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
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相关事项,
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需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北京科锐
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同时,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特此告知。
           告知人: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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