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2月)

证券之星 2022-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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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上市规则》《5号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
  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
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
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
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规
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
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
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
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
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如未来,公司有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
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
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
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
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
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
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
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存托凭证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六)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七)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八条    符合条件媒体,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决议通过修订制
度后,对本制度的修订即生效。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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