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
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科锐
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审阅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0,680 股全部
进行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4.928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为 29.585 元/股。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
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增资。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是基于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及对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况,有利于推动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六、《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陈崧女士、尤婷婷女士的职位调整是在充
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
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本次公司高管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崧女士为公司
副总经理、尤婷婷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关于聘任首席技术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管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之先生为公司
首席技术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余兴喜 荀恩东 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