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
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
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
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
决定。
第十一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
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
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
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
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
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
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
东大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
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十九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