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2月)

证券之星 2022-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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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0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
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股东(包括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
资产购买或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十五)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的提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逐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但在必要、
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提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九条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
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大会应给于股东发言时间,
股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安排。会议主持
人视会议实际情况决定发言人数和股东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
场解决,影响会议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的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购
买或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九)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本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除外;
(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三)收购公司股票;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的执行人组
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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