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0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上海其辰、协鑫能科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
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相关
信息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 年 1 月 4 日,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辰)
持有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1.60 亿股股票,被江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协鑫能科总股本的 11. 83%,后于 2021 年 2
月 1 日解除冻结。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
上海其辰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协鑫能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协鑫能科于 2021 年 1 月 5 日、
权冻结及解冻信息,但未及时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其辰、
协鑫能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