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八届八次
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业汇祥新材
料有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过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独立审查,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
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
度,共同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天业汇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议
案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年产 22.5 万吨高性能树脂原料项目建设用地使用,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果公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经双方协商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标的估值为参考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精细化学品项目需要,将天合意达与合同第三方分别签订的《年产 25 万吨超净高纯醇
基精细化学品项目(乙醇项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5 万吨/年合成气制乙醇
(DMTE)装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天合意达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天业汇祥,变更后
的项目实施主体天业汇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