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8 证券简称:精锻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太平洋精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
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事宜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
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产业政策及发
展趋势,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
持,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
障公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强化新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有
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和顺利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长明、谢谈、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