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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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致: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旗天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变更相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
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
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
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事项出具,并不对涉及财务、审计、评估等有关专业
事项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本所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安排及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
涛,公司控股股东为刘涛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圳远”)共持有公司116,004,5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55%,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17.6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前,公司股东厦门盈捷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南平盈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厦门盈捷”)共持有公司33,261,1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3%,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5.0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前,公司股东盐城市城南
新区大数据产业创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南大数据基金”)共持有
公司22,73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4%,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后公司总股本的3.4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9月24日,盐城市盐南兴路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路基金”)与厦门盈捷签署了《关于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
基金(有限合伙)和盐城市城南新区大数据产业创投基金(有限合伙)关于旗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厦门盈捷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3,261,165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5.03%,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5%)的
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
托给兴路基金行使,兴路基金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城南大数据基金与兴路基金行使依照适用之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与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或其他权利(“对公司表决权”)
前,双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意见不能达
成一致时,城南大数据基金意见应以兴路基金意见为准,与兴路基金意见保持一
致。
本次变更前后,上述各方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情况如下:
变更前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 占总股本比
例(剔除回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拥有表决权 决权占 例(剔除回购
购专用账户
(股) 本比例 数量(股) 总股本 专用账户中
中的股份
比例 的股份后)
后)
上海圳远 93,195,588 14.10% 14.14% 93,195,588 14.10% 14.14%
刘涛 22,808,946 3.45% 3.46% 22,808,946 3.45% 3.46%
刘涛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 116,004,534 17.55% 17.60% 116,004,534 17.55% 17.60%
计
兴路基金 6,000,000 0.91% 0.91% 75,465,238 11.42% 11.45%
城南大数据
基金
厦门盈捷 33,261,165 5.03% 5.05% 33,261,165 5.03% 5.05%
变更后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 占总股本比
例(剔除回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拥有表决权 决权占 例(剔除回购
购专用账户
(股) 本比例 数量(股) 总股本 专用账户中
中的股份
比例 的股份后)
后)
上海圳远 93,195,588 14.10% 14.14% 93,195,588 14.10% 14.14%
刘涛 22,808,946 3.45% 3.46% 22,808,946 3.45% 3.46%
刘涛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 116,004,534 17.55% 17.60% 116,004,534 17.55% 17.60%
计
兴路基金 6,000,000 0.91% 0.91% 108,726,403 16.45% 16.50%
城南大数据
基金
兴路基金及
其一致行动 28,731,000 4.35% 4.36% 131,457,403 19.89% 19.95%
人合计
厦门盈捷 33,261,165 5.03% 5.05% 0 0 0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变更后,兴路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8,731,000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4.35%,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4.36%);拥有
公司表决权131,457,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19.95%)。
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的公告》,
就本次变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740号),其中载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盐城市盐南兴路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通过合同取得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案不
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
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③投资
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为上市公司持股
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
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兴路
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路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盐城市盐南兴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 5 号盐城金融城 6 号楼写字
注册/通讯地址
楼 30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0,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20-10-14
经营期限 2020-10-14 至 2027-1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13MA22NBUN7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
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经营范围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路
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普通合伙人 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0.025
盐城市盐南智能产业投资有限
有限合伙人 79,980.00 99.975
公司
合计 80,000.00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路
基金的控制关系如下表所示:
根据兴路基金合伙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等负
责执行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
人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 1 人,有限合伙人盐城市盐南智能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推荐 2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由 2 人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但有限
合伙人推荐的委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享有一票否决权。
通过上述安排,盐城市盐南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兴
路基金实施控制,盐城市人民政府为兴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后,兴路基金在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情况如下:
完成后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
例(剔除回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例(剔除回购 拥有表决权 决权占
购专用账户
(股) 本比例 专用账户中 数量(股) 总股本
中的股份
的股份后) 比例
后)
兴路基金 6,000,000 0.91% 0.91% 108,726,403 16.45% 16.50%
城南大数据
基金
兴路基金及
其一致行动 28,731,000 4.35% 4.36% 131,457,403 19.89% 19.95%
人合计
基于上述,本次变更后,兴路基金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共 108,726,403 股,
所持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16.50%。同时,通过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兴路基金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共 131,457,403 股,所持公司表决权比例
为 19.95%。兴路基金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其所持表决权比例较公司单一第
二大股东上海圳远所持表决权比例高出 2.36%;兴路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
合并第一大股东,其所持表决权比例较公司合并第二大股东刘涛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表决权比例高出 2.35%。兴路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系公司单一及合并第一大股东,依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通过一致行
动安排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
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认定的标准,兴路基金为公司控
股股东。
(1)公司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后,盐城市人民政府通过
兴路基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情况如下:
完成后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
例(剔除回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例(剔除回购 拥有表决权 决权占
购专用账户
(股) 本比例 专用账户中 数量(股) 总股本
中的股份
的股份后) 比例
后)
兴路基金 6,000,000 0.91% 0.91% 108,726,403 16.45% 16.50%
城南大数据
基金
兴路基金及
其一致行动 28,731,000 4.35% 4.36% 131,457,403 19.89% 19.95%
人合计
基于上述,本次变更后,盐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兴路基金持有拥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共 131,457,403 股,所持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19.95%。盐城市人民政府系实
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最多的投资者,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董事会席位安排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对董事会席位安排约定如下:本次表决权委
托期限开始后,公司董事会设置 7 名董事(含 3 名独立董事),兴路基金提名 4
名董事,其中 1 名为董事长。
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并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中,兴路基金分
别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天松先生、张莉莉女士,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刘
希彤女士、熊辉先生。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兴路基金提名的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天松先生、张莉莉女士,
举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李天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已通过兴路基金提
名 4 名董事,该等董事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李天松先生经董事会选
举为公司董事长。兴路基金已对公司董事会 7 个席位中的 4 个席位产生重大影响。
兴路基金与厦门盈捷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董事会席位安排均已落实到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对公司具有较强控制力。盐城市人民政府已通过兴路基金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施对公司的控制,符合《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盐城市人民政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上海圳远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涛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
东变更为兴路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张博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