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派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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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派格”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威派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59.61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共涉及 10 名股东,
分别为李纪玺、上海威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海玲、宁波丰北汇
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书坤、上海威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
山优势易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威仕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杨
登彬及陈军峰。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3,81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79.37%,将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2,596,1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83,364,000
股。
平潭王狮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学峰、平潭盈科盛达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盈科盛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平潭盈
科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6 名股东锁定期为 12 个月的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共计 45,264,000 股上市流通。前述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份总数
未发生变化,仍为 425,960,1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7,860,100 股,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38,100,000 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
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转股数量为 725 股,公司股份
总数增至 425,960,82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7,860,825 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338,100,000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
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限合伙)及李书坤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限合伙)、浙江威仕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杨登彬、陈军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价格(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4、本人在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
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限合伙)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2、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
     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4、
     本企业减持威派格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威派格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
     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50%,本企业在所持威派格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
     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上海威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丰北汇泰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上海威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佛山优势易盛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威仕敦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
           合计        338,100,000            79.37    338,100,000       0
      注 1:上述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威派格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上市                         本次上市
           单位:股                               变动数
                                流通前                         流通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38,100,000   -338,100,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A股                  87,860,825   338,100,000    425,960,825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87,860,825   338,100,000    425,960,825
           股份总额               425,960,825       0          425,960,825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派格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规则以及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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