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2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
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重庆啤酒”)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的是通
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公司原材料相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
入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成本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采
购成本。
第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
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
易;
(三)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
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
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投资
委员会人员应包括公司总裁、公司财务部最高负责人、公司供应链部门最高负责人
及公司采购部门最高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投资委员会职责:
(一)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二)制订、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细则,明确期货交易、会计核算、风险
控制与应急处置等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三)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
和修正;
(五)定期或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大宗原材料的风险敞口,拟定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根据《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不时修
订适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每次批复的有
效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九条 董事会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定。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
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风控及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
处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锁定成本价格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
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
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投资委员会。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风控及内审部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对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
查,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或风险敞口变化较大时,须立即
报告董事会。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与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
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谨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
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
货经纪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当发现以下风险情况时,投资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
(一)期货套期保值有关业务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套期保值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或不符合
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
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重大违法或违规风险。
第二十条 建立应急止损机制。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
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在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资金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投资委员会汇报,会同投资委员会制定应对方案,组织套期
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进行应对操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审议通过后的
第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进行套期保值
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
相关条件、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在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
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务开户
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的是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所称
“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