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诚达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诚达
药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174,03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2.69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175,721.0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13,576.31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62,144.75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 月
(2022)第 00137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
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简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医药中间体项目、原料药项目及研
发中心扩建项目
合计 53,707.32 51,328.04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截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中已使用募集资金 11,000.00 万
元(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53,022.50 万元(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
发行费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
备案登记程序,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
投项目。截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8,622.32 万元。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
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自筹资金已投 本次拟置换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资金额 入金额 额
医药中间体项目、
中心扩建项目
总计 53,707.32 51,328.04 8,622.32 8,622.32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3,576.31 万元(不含税),公司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452.30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452.30 万元(不含税)。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众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2)第 00572 号)。截
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 8,622.32
万元,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452.30 万元,共计人民币 10,074.62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
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有利于
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8,622.32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 1,452.30 万元(不含税)的自筹资金,共计 10,074.62 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
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诚达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2)
第 00572 号):
我们认为,诚达药业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
求编制,反映了诚达药业截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
发表同意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