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2 月 16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31.90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68 元/股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
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
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
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
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10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4.0000 万股调整为 331.90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由 38.4303 万股调整为 80.5303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 元/股。公司监事
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 元/股。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
人员(110 人)
预留 80.5303 19.53% 0.11%
合计 412.4303 100.00% 0.5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 42.1000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及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10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4.0000 万股调整为 331.90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由 38.4303 万股调整为 80.5303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
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
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首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1,081.99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
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调整和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和授予事宜及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前提条件均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
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通讯表决)决议;
(通讯表决)决议;
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