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认真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我们认为:陈海骏先生具备履行所任岗位职责相应的任职资格与条件,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所任岗位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相关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陈海骏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从公司实际利益出发,基于战
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增强公司的
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该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中天科技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与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
建设协议书》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设风电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有利于丰富公司
产品产能结构,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符
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该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与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签署《项目建设协议书》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昌莲
陆兵
王建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