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
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
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系充分利
用双方资源,提升整体效益,是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
依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及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洪民、杨健、张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