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川恒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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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337 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开发行 1,160 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可转债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11.60 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915 号”文同意,公司 11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川恒转债”,债券代码“127043”。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8 月 18
日,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2 月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日至 2027 年 8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债券持有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川恒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的最
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
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
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4)本次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
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 2027 年 8 月 11 日止)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
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
成变更登记。
  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后次一个
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8 月 12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21.0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未发生变化。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
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 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 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 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 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
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
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
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
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
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
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
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川恒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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