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沈飒女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
力,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审阅沈飒女士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
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
责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沈飒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有助于依托专业投资机构丰富的管理经
验及各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完善公司业务布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投
资基金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谭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