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联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
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
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能否行权/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
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6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6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40 亿元人民币且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6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
注:①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②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③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
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
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解除限
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行权/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行权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
/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
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委
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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