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联创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相关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
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的相关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相关独立意见
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
展。本次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度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