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证券代码:002036
债券简称:18 联创债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债券代码:12810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创电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3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
票种类为 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 ,约 占本激 励计划草 案公 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2.6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量的 85.91%;预留权益 465.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4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
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2.07%。其中,首次授予 1,890.00 万份股票期
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1.78%,约
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85.91%;预留 31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2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
票期权总量的 14.09%。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安排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的权利。
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1.03%。其中,首次授予 945.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89%,
约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5.91%;预留 1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15%,约占本次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4.09%。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524.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1.43%。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0.17 元/股,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0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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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
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335 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
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股票期权若于 2022 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为 30%、
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各为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
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
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后授予,则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
例各为 50%。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
首次授予的股票
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期权/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60%。
第三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
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
第一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
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若于 2022 年第
解除限售期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
三季度报告披露
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60%。
前授予)
第三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
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
第一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预留授予的股票
解除限售期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
期权/限制性股票
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60%。
(若于 2022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
第二个行权/ 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
后授予)
解除限售期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
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
注:①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②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③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
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联创电子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联创电子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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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授权、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联创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36
股东大会 指 联创电子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联创电子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指 联创电子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
监事会 指 联创电子监事会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激励计划;根据文意需要,亦指《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划、本计划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限制性股票 指
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本公司股
标的股票 指
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
授权日/授予日 指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有效期 指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使股票期权购买本公
行权 指
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本
行权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本公司股份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
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
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制订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二、制定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三、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及计划的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
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及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35 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
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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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200.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1.78%,约占本次拟授
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85.91%;预留 31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2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的 14.09%。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的情况
下,拥有在可行权期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职务 期权数量
权总数的比例 日总股本比例
(万份)
胡君剑 副总裁 30.00 1.3636% 0.0282%
汪 涛 副总裁 30.00 1.3636% 0.0282%
李 亮 副总裁 30.00 1.3636% 0.0282%
王 卓 副总裁 30.00 1.3636% 0.0282%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吴春洪 副总裁 15.00 0.6818% 0.0141%
周满珍 财务总监 30.00 1.3636% 0.0282%
卢国清 董事会秘书 20.00 0.9091% 0.0188%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1,705.00 77.5000% 1.6042%
(共 328 人)
预留部分 310.00 14.0909% 0.2917%
合 计(共 335 人) 2,200.00 100.0000% 2.070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
售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
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期权数量比例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
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20.17 元。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20.1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14 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即 17.3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20.17
元/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同。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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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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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
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10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
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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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
于 90%。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160%。
第三个行权期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200%。
第一个行权期 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
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
于 9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12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
(若于 2022 年第三季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160%。
第三个行权期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20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2023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若于 2022 年第三季 12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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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160%。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200%。
注:①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②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③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
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
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
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
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
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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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运动相机、
智能驾驶、智能家居、VR/AR 等配套的光学镜头、摄像模组及触控显示一体化等
关键光学、光电子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发起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投资集
成电路产业,是江西省电子信息重点企业和南昌市重点企业。公司秉承“联合共
赢、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和“品质为基、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努力将公司
建设成规模超百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基业长青的光学光电子研发制造
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继续建立完善公司中长期
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拟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光学车载营业收入和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体现公司主营业务
的成长性,并直接地反映公司车载光学产业的增长情况。
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指标是公司结合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
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具有较高的挑战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数
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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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
障。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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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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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数量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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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17.21 元/股(2022 年 2 月 14 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7.64%、21.10%、22.3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二
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890.0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总额为 2,530.03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
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
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3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股票期权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
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至 2025 年期
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摊销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
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89%,约占本次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5.91%;预留 1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282.5458 万股的 0.15%,约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 14.09%。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职务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日总股本比例
(万股)
胡君剑 副总裁 15.00 1.3636% 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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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涛 副总裁 15.00 1.3636% 0.0141%
李 亮 副总裁 15.00 1.3636% 0.0141%
王 卓 副总裁 15.00 1.3636% 0.0141%
吴春洪 副总裁 5.00 0.4545% 0.0047%
周满珍 财务总监 15.00 1.3636% 0.0141%
卢国清 董事会秘书 15.00 1.3636% 0.014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共 326 人)
预留部分 155.00 14.0909% 0.1458%
合 计(共333人) 1,100.00 100.0000% 1.035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可解锁日、
解锁期、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
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
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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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09 元/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14 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即 8.68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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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10.09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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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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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
售期
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
于 90%。
第二个解除限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售期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160%。
第三个解除限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售期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2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
(若于 2022 年第三季 10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
售期
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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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低
于 90%。
第二个解除限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售期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160%。
第三个解除限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售期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200%。
第一个解除限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 2023
售期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低于 160%。
(若于 2022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 2024
售期
年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不
低于 200%。
注:①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②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③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
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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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
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保
持一致,相关合理性分析请参见本计划“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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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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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票面金额。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
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
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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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
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
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
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
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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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
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
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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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
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
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
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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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45.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
准。假设 2022 年 3 月授予,则 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成本费用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
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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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授权、激励对象行权/解
除 限 售 及 变 更 、终 止 程 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董事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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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
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
书》编号等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权
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首次授出
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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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行权和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
的交易信息等。
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
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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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
授予价格的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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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权和限
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获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
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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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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