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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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9:15至2022年2月1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B座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1,576,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36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1,396,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33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36,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2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56,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9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9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96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9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96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9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96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9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96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 50%,同意选举吴松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柏涛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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