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油泵: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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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不超过 139.6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6,060.98 万
股的 0.87%。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仲秋
   股票代码                      603319
   股票简称                      湘油泵
   注册资本                   160,609,845 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1854002881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机械设备整机及其零部件;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摩
          托车及零部件;从事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历史业绩情况:
                                  单位: 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40,901.72    100,163.31    90,436.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682.00      9,312.05     9,710.6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519.31     18,056.03    14,092.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30,182.30     80,228.35    74,993.82
       总资产           240,645.80    180,531.45   135,102.71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1          0.90         0.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61          0.90         0.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20         12.29        13.36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39.6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数 16,060.98 万股的 0.87%。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
分。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参与激励计划的员工在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
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包括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担任职务。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授出总数的比
                    股票数量(万股)
                                (%)        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陈国荣                     9.0802     0.06       6.50
            书
颜丽娟       副总经理            8.00     0.05       5.73
黄金辉        副总经理           4.00     0.02       2.86
 蔡皓        副总经理           3.00     0.02       2.15
 王斌        副总经理           4.00     0.02       2.86
      核心骨干人员 67 名      111.5998    0.69      79.90
       合计             139.68    0.87   100.00
  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
子女。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3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38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2.33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1)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15%;
                     (2)2022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30%;
                     (2)2023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
                增长率不低于 50%;
                          (2)2024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指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相关规定执行。
  (2)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 和 D 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等级比例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90%       80%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当期的个人
考核评价在 A、B 和 C 档的时,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
若个人考核 D 档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除限售份额由
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   ×(1+n)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   × ×(1+n)/( +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 ÷(1+n)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       ×n)÷[ ×(1+n)]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V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
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
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
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确认激励计划的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
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
资金视为放弃认购。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
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
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债务。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并且可要求激励
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
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
励的其他情形;
的程序进行: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执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的,董事会有
权决定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有权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限
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日收盘价。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假设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2 月底授予,授予日收盘价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
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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