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中成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中成股份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成股份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成股份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中 国 证 券 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以下简称“披
露平台”)刊登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由公司董事长张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成股份的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34,252,133 股,占中成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7937%。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 2022
年 2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中成股份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此外,中成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
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人员
经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股 东、 股东 代表 及股东 代理 人共 5 名,代 表公 司有 表决 权的股 份数
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专区关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披露要点相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共 3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中成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现场推举的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中成股份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1如下:
弃权股份数 同意股份占出
(股)/因未 席本次股东大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数
议案 投票默认弃 会有效表决权
(股) (股)
权股份数 股份总数的比
(股) 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
议案 1.00 41,795,919 47,400 0 99.8867%
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中成集团签署《委
议案 2.00 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 41,795,919 47,400 0 99.8867%
《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下述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一至
议案二)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如下:
表格中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弃权股份数 同意股份占出
(股)/因未 席本次股东大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数
议案 投票默认弃 会有效表决权
(股) (股)
权股份数 股份总数的比
(股) 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
议案 1.00 16,961,482 47,400 0 99.7213%
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中成集团签署《委
议案 2.00 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 16,961,482 47,400 0 99.7213%
《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上述 2 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
述 2 项议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增加、取消或变更的提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