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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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
励对象授予 2,217.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323.771 万股的 2.13%。其中,首次授予
司股本总额的 0.3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双鹤”或“公司”)始创
于 1939 年,于 1997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2 年更名为华润
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团”)一级利润中心、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化药业务平台。华润双鹤
主营业务涵盖新药研发、制剂生产、药品销售、制药装备及原料药生
产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产品线、优质的产品质量、较强的渠道和终端
覆盖与管理能力、良好的品牌优势及国际化优势、深厚的企业文化底
蕴和富有活力的人才队伍,经济实力、竞争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位居国内制药公司前列。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财务数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营业收入           8,503,938,229.78 9,380,989,927.55 8,225,083,313.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总资产          12,416,486,664.94 11,276,864,761.85 10,306,170,915.7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635            1.0114            0.92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635            1.0114            0.92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27            12.87            12.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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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注:鉴于韩跃伟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董事,吴文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
副总裁,倪军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副总裁,本次修订未在上表中列入。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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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规定;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流动资产 735,623.98 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45,169.50 万
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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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217.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323.771 万股的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0%;预留授予 337.42 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
量的 15.22%,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授出。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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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
   (2)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
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3)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到激励对象范围:
   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③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
   ④其他国务院国资委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人员。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
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 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竞争特点和公司内部关键岗
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75 人,
约占当前公司员工总数 11351 人的 2.42%。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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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
的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
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
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
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
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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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
                      同类别激励对象获授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人数                           总量比
                       个量合计(万股)                        的比例
                                            例
范彦喜   副总裁      1                 25.09     1.13%      0.02%
陆文超   副总裁      1                 23.76     1.07%      0.02%
刘子钦   副总裁      1                 17.45     0.79%      0.02%
 满超   副总裁      1                 24.89     1.12%      0.02%
  核心骨干人员      271               1789.03    80.67%     1.72%
   预留股份        —                337.42     15.22%     0.33%
    合计         —                2,217.64   100.00%    2.13%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
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平的 40%。
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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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54 元,
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5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
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在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
场价原则确定,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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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72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华润集团审核、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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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高级管理人员授出限制性股票,高级管理人员也
不得行使权益。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含预
留):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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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具体规定如下: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
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
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此处“任期”是指最后一个
解除限售日所任职务的任期)。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
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如果任
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
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
任人任期内已经行使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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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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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股权
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
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
业绩考核条件。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本次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任
何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首次授予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 1 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
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未满足上述第 1、2 条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和回
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 交
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原则确定。
   (1)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一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2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6%,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2 年 ΔEVA>0。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3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6%,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3 年 ΔEVA>0。
         (1)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4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6%,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4 年 ΔEVA>0。
   注:①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口径财
务报告为准。
   ②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③ΔEVA=当期 EVA-上期 EVA。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
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
值回购注销。
   若预留权益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解除
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权益在 2023 年授
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顺延为 2023-2025 年、解除限售业绩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2)对标企业选取
   华润双鹤属于 A 股证监会行业中“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类企业,
因 医 药 制 造业 行业 波 动 性 较大 ,为 增 强 可 比性 ,将 剔 除 行 业中
“ST/*ST、B 股、数据异常值及极端值、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后的 130
家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
   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筛选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具有一定可
比性的 18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在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
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激励对象沿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所有激励对
象根据其年度绩效得分确定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年度绩效得分           X≥90             80≤X<90      70≤X<80    X<70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解除限售比例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得分低于 70 分,则该激励对象当期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
销。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改善
值(ΔEVA)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
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企业持续成长能
力及企业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高经济效
益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做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
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
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
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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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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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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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
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章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
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本激励计
划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生效程序
交董事会审议。
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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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批复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同时提供现场投票
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
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工作。
   (二)授予程序
方案。
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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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并发表意见。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在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
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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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后 12 个月内明确。
   (三)解除限售程序
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变更程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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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立意见。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终止程序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性股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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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
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
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披露等义务。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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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
同。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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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
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
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
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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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
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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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
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
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
其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其中,激励对象
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
监护人代为按规定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回
购注销。
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授予
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确定: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
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
算: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
认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
者权益或负债。
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
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
-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 2022 年 2 月初授予,公司首次授予 1880.22 万股限制性股
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9532.72 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
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详见下表(单位:万元):
授予数量
           总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
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
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实际生效
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
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
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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