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就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审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 亿元已在 12 个月内全
部归还并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募集项目建设尚未完成,募集资金尚未
全部使用,存在部分闲置资金,本次延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遵循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
金需求,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延期归还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志强、刘云、冀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