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的通知》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6.4946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鹏、胡海峰、曹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