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 山煤国际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2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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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保证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持续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规
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
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
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评价原则、内容、程序和报告形式
等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重大缺陷予以最终认定,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
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
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二)拟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四)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工作;
 (五)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与相关管理机构沟通;
 (六)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审议内部控制整改方案,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七)负责内部控制相关记录及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各所属公司是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主体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内部控
制的主体责任,可安排本单位能胜任内控评价工作的部门开展自查或专项监督工作,
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相关测试底稿并在规定的时
限内提交审计部门;
 (二)开展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检查评价;
 (三)发现问题并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
 (四)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
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
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
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 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
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
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
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
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
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
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
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 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
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 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
  (一)个别访谈法。根据检查评价需要,对被评价单位员工进行单独访谈,
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调查问卷法。设计问卷调查表,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项目做出评价。
  (三)专题讨论法。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项
目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
  (四)穿行测试法。通过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执行情
况。
 (五)实地查验法。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出、入库等控制环节
进行现场查验。
 (六)重新执行法。通过对某一个控制活动全过程的重新执行来评估控制执行
情况。
 (七)抽样法。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
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
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八)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评价证
据。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
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牵头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
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
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当对被评
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
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
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
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由内部控
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
最终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
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一)下列迹象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能发现该错报;
 (二)下列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可通过上述描述,制定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缺陷定
性与定量认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
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签字确认
后,提交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
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
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
范围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
要求,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
序和要求,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
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
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
露或报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每年的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内部控
制评价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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