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2]0002 号
致: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达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康达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到会股东登记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通过的《关于提
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 707 弄御河企业
公馆 A 区 3 号楼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915,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353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查验,在审议上述第 1、2、3 项议案时,采用了累积投票制度;经查验,
在审议上述所有议案时,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公章) 周峰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韩明强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
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