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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
效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通商”)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通商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知中所列议题进行了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0,353,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1619%。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69,05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6.96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5,37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4.8604%。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于当场公布,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时尚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时尚(西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379,405,20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5,375,500 股同意,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时尚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79,405,20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5,375,500 股同意,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时尚(西华)通用航空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79,405,20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5,375,500 股同意,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时尚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时尚(西华)通用航空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