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八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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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2-00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八届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
到会 3 人,刘帮柱先生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
成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
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符合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
维集团”)
    、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创
投”
 )、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
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以下合称“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
盛”)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同时,公司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交易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份的对象为
交易对方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
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同意 3 票,反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即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
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发行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 90%,为 4.32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具体如下:
   派发股票红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
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调价机制(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整体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资本市
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
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调
整方案如下:
   (i)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
   (ii)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iii)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前(不含核准当日)
                             。
   (iv)触发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
调整:
   ① 向下调价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
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
                        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 20%;
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公司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跌幅达到或超过
   B、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
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 20%;
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跌幅达
到或超过 20%。
  ②向上调价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
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涨幅达
到或超过 20%;
  B、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
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涨幅达
到或超过 20%。
  (v)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上述触发条件中①或②项任一项条件的
首个交易日当日。
  (vi)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公司有权
在调价基准日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
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董事
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调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可调价期间内,公司仅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公司已
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
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vii)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相应进行调整。
  (viii)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调
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标的资产作价(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而涉及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
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皖中联国信评报
字(2022)第 108 号)
              (以下简称“
                   《资产评估报告》
                          ”),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 100%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 79,400
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
协商确定,公司购买标的资产须支付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79,500 万
元,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发行股份的数量(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交易中,皖维皕盛 1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 79,500 万元,按
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 4.32 元/股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为 184,027,777 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发行股
份的数量占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54%。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本次交易的最终股份
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
数量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皖维集团将不以任何方
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皖维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所
持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也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皖维集团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
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
和伊新华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业绩补偿(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i. 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对应的承诺净利润数
以经安徽省国资委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
利润预测数为准。业绩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若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的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需对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 2022-2024 年度预测净利润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承诺净利润         4,616.54   8,151.96   9,445.09
  承诺期内各年度末,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就标的公司各年度末累积实现的净利
润数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各会计年度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将根据当年专项审核意见确定。上市公司将在相应年度
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当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的差额。
  ii. 补偿安排
     ①    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承诺期各期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补偿金额及股份的计算公式如
下: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润
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取得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相
对权益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
有),即业绩承诺方中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
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方
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
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
按一股计算。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小于 0 时,按
  业绩承诺方中各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为限,
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② 补偿方式
  履行补偿义务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且
届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其届时所持的在本次交易中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交易
对价(即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作为其承担补偿义务的上限。
   ③ 补偿义务的实施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需
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 2 个
月内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
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
知,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
   ④ 减值测试及补偿
   A.   减值测试计算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日至承诺期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上市公
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并在年报公告同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
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已补偿现
金),则业绩承诺方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业绩承
诺方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作为交易作价的上市公司新增
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B. 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调整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发行价格-
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应补偿股份数
-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业绩承
诺方中各方应依据本次收购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为依
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即业绩承诺方中各方
的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
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均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
义务。为避免歧义,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
去标的资产在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因股
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影响。无论如何,业绩承诺方因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利
润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
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累积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累积期
间自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至
上市公司回购完毕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之日),应随之赠送给上市
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
数量应调整为: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
算的另需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iii. 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
  各方同意,除法定限售期外,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标
的公司相关对价股份应按如下约定予以锁定:业绩承诺期及相应补偿
措施实施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
司相关对价股份;前款所述补偿措施实施系指业绩承诺方已将应补偿
股份足额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且业绩承诺方已将
应补偿现金(如有)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名下。
  业绩承诺方保证,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对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
股份进行质押,以确保业绩承诺方获得的对价股份能够全部用于履行
业绩补偿协议。
  iv. 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各业绩承诺方就标的公司所需补偿的股份数均不超过各部分资
产对应的交易作价除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各业
绩承诺方分别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补偿金额与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不超
过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各部分资产对应的交易作价。如因上市公司
自股份登记之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事项导致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
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过渡期损益安排(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交易各方同意,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
日止,若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收益的,则该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
若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对标的公司
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聘请交易双方认可的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
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双方确认标的资产在
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上市地点(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交易发行的新增股份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决议有效期(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皖
维集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i)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即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ii)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52 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来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次拟募集金额不超过 19,875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价格 4.52 元/
股测算,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43,971,238 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则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的 100%,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也将作
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股)     43,971,238      43,971,238
         总股数(股)   1,925,894,692   2,153,893,707
          占比         2.28%           2.0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股份锁定期(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9,875 万元,在扣除中介费
用后拟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交易作价的 2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股票上市地点(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决议有效期(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根据《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必
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
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合计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
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
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包括皖维集团和安元创投,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为皖维集团,其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在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安元创投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皖维皕盛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
 )。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
作价为 79,500 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作价情况,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2020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占比计算的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皖维皕盛          27,211.69     16,880.39    17,235.23
    成交金额           79,500           -         79,500
    皖维高新         1,070,846.71   705,355.64   567,437.06
 财务指标占比(%)          7.42          2.39        14.01%
   根据上述测算,标的资产 2020 年度相关指标占公司 2020 年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告对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达到 50%以上。根据《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
司控股股东均为皖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最终出资人始终
为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对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关系未发生变
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
下:
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
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报告中对相关进展情况
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
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产生阻碍。
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
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权益的情形;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计报告;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情况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剔
除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工业指数影响后,公司股票价格的股价敏感重
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
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
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
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 14 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在满足约定条件后
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
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
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 14 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该协议在满足约定条件后
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
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诺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签署并出具了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承诺函》
                     ,经审慎判断,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有证券业务资格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皖维皕盛不存在关
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中介服务外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
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皖维皕盛的实际
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本次交
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
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
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相关评估参数取值合理,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参数符合皖维皕盛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
及评估结论合理。
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
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
符合公允性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实施本次交易,同意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
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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