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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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2-00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于
事 8 人,实际到会 8 人。本次会议由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重
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各项实质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
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以下合称
“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皖维皕盛”)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
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公司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
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份的对象
为交易对方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
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
伊新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即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
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
价,发行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 90%,为 4.32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具体如下:
  派发股票红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
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整体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资本市
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
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如下:
  (1)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前(不含核准当
日)。
  (4)触发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
次调整:
  ①向下调价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
过 20%;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跌幅达到
或超过 20%;
  B、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
跌幅达到或超过 20%。
  ②向上调价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
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B、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11 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
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上述触发条件中①或②项任一项条件的
首个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公司有
权在调价基准日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
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
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调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可调价期间内,公司仅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
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的,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
格相应进行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皖维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而涉及的安徽皖维皕盛新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皖中联国信评
报字(2022)第 108 号)(以下简称“
                     《资产评估报告》”
                             ),以 2021 年
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公司购买标的资产须支付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中,皖维皕盛 1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 79,500 万元,按
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 4.32 元/股计算,本次向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数量为 184,027,777 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发
行股份的数量占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54%。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本次交易的最终
股份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发行数量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皖维集团将不以任何方
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
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
                     ,皖维集团在本次交易
前所持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也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皖维集团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本次交
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
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在本次交易
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和补偿义务人为皖维集团、安元创投、
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
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业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完成标的资产
交割,该三年为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以此类推)。
  业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对应的承诺净利润
数以经安徽省国资委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
期净利润预测数为准。业绩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若当期期末
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
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 2022-2024 年度预
测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承诺净利润       4,616.54   8,151.96   9,445.09
  承诺期内各年度末,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就标的公司各年度末累积实现的
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各会计年度
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将根据当年专项审核意见确定。上市公司将在
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当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与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
  (2)补偿安排
     ① 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承诺期各期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补偿金额及股份的计算公式如
下: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
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取得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相
对权益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
有),即业绩承诺方中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
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
诺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
的,按一股计算。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小于 0 时,
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退回。
  业绩承诺方中各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为
限,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② 补偿方式
  履行补偿义务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且届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其届时所持的在本次交
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业绩
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全部交易对价(即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作为其承担补偿义务
的上限。
   ③ 补偿义务的实施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
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 2
个月内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
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
面通知,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
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
   ④ 减值测试及补偿
  A.   减值测试计算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日至承诺期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上市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并在年报公告同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经减值测试如:
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已
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方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行补偿时,
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作为交易作价的上市公
司新增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B.   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调整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发行价格
-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应补偿股
份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业
绩承诺方中各方应依据本次收购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
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即业绩承诺方
中各方的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该方于本次交易
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均独立、非连带
地履行补偿义务。为避免歧义,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本
次交易作价减去标的资产在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承诺期内
标的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无论如何,业绩承诺方因标的
资产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
取得的交易对价。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
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累积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累
积期间自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至上市公司回购完毕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之日),应随之赠送给
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的,则补偿
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
公式计算的另需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3)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
  各方同意,除法定限售期外,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标的公司相关对价股份应按如下约定予以锁定:业绩承诺期及相应
补偿措施实施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
标的公司相关对价股份;前款所述补偿措施实施系指业绩承诺方已
将应补偿股份足额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且业绩
承诺方已将应补偿现金(如有)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名下。
  业绩承诺方保证,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对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
价股份进行质押,以确保业绩承诺方获得的对价股份能够全部用于
履行业绩补偿协议。
  (4)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各业绩承诺方就标的公司所需补偿的股份数均不超过各部分资
产对应的交易作价除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各
业绩承诺方分别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补偿金额与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不
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各部分资产对应的交易作价。如因上市
公司自股份登记之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事项导致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
补偿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各方同意,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之日止,若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收益的,则该收益归上市公司享
有;若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对标
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聘请交易双方认可的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
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双方确认标的资
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发行的新增股份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
皖维集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即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价格为 4.52 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
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来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拟募集金额不超过 19,875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价格 4.52 元
/股测算,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43,971,238 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则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也
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股)     43,971,238      43,971,238
       总股数(股)     1,925,894,692   2,153,893,707
        占比           2.28%           2.0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9,875 万元,在扣除中介费
用后拟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
过交易作价的 2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
正和回避表决)
  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编制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
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
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合计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
并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
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包括皖维集团和安元创
投,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为皖维集团,其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
东,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安元创投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
表决)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皖维皕盛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
易作价为 79,500 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作价情况,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2020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占比计算的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皖维皕盛       27,211.69     16,880.39    17,235.23
   成交金额        79,500           -         79,500
   皖维高新      1,070,846.71   705,355.64   567,437.06
 财务指标占比(%)       7.42         2.39        14.01%
  根据上述测算,标的资产 2020 年度相关指标占公司 2020 年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对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达到 50%以上。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
公司控股股东均为皖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最终出资人
始终为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对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关系未
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
分析如下:
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报告中对相关进展
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
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
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
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产生
阻碍。
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
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计报告;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情况的议案》。(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
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剔除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工业指数影响后,公司股票价格的股价敏
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
波动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皖维集团、安元创投、
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
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 14 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在满足约定条
件后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皖维集团、安元创投、
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
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 14 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该协议在满足约定条
件后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相关事项的议
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
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认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包含了
承诺净利润数、业绩差异的确定、业绩差异的补偿、减值测试及补
偿、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等相关条款;公司与业绩承诺人
就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补偿安排做出了明
确约定,补偿方案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业绩补偿无法实现的风
险已在《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充分提示,在相关协议
和承诺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业绩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较小,不
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
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
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
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签署并出具
了《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承诺函》,经审慎判断,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
回避表决)
有证券业务资格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皖维皕盛不存在
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中介服务外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皖维皕盛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本次
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
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
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相关评估参数取值合理,所选用
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参数符合皖维皕盛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
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
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定价符合公允性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为实施本次交易,同意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东大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
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资产价格、发行时机、
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等事项;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全权决定并负责处理本次交易的具体
相关事宜;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方
案及申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
公司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
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
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的交易对方、本次配套融资涉及的发行对象)磋商、拟订、签署、
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一切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批;
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
手续;
理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
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对方
免于作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
联董事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前,皖维集团持有公司 30.74%股份,按照本次交易方
案,公司以向皖维集团增发新股作为本次交易的支付对价并向皖维
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
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根据公司与皖维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及皖维集团出具的承诺函,
皖维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皖维集团本次认购
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拟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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