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中科技: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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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宋林、王庆远等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胡沉、
阮航、王少华3人出任公司监事,上述8名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中有关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原激励对象宋林、王庆远等5人已离职,胡沉、阮航、王少华3人出任公司监
事,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05,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请
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上述股份
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至今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司未接到相关债
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以及激
励对象自身条件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确定依据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目前,原激
励对象宋林、王庆远等5人已离职,胡沉、阮航、王少华3人出任公司监事,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
销。
  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宋林、王庆远等5人已离职,胡沉、阮航、王少
华3人出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800股。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B883707731),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
理对上述8名原激励对象涉及的需要回购注销的205,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
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2月15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
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有限售条
  件股份
 无限售条
  件股份
  总计    186,561,501   100.00%     -205,800   186,355,701    100.00%
注: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
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
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
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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