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 关于四方精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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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
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法律
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符合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
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议案。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并进一步明确,在公司本次
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认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
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
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
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为止,以确保本次发行获得成功。
于延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
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即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882 号),同意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或主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国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
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发行
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四
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方案》(以
下简称《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73 名,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7 名,因此,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共向 180 名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除上述 180 名投资者外,
                                《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 T 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16 名,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价单》等认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市后公司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54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位(以下简称询价对象)。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时间安排与申购方
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
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认购金
额和缴款时间要求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2 年 1 月 20 日
请书》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但未缴纳保证金;1 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
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有效报价,均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因此,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40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其中 39 份为有效
申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
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序号      申购人名称(或姓名)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有效
                                 (元/股)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华民科创贰期(青岛)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
        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淄博驰泰诚运证券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19.06    2,000
            券投资基金        17.56    3,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06    2,000
               金         17.56    2,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06    2,000
              基金         17.56    2,000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华资汇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首次认购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
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
格。
     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
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
定。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价格
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认购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9.30
元/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1 名,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725,38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988.40 元人民币。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
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
           公司
           公司
          Co. LLC
           公司
           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华民科创贰期(青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公司
        合计                 20,725,388    399,999,988.40    -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
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缴款和验资
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
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就认股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
象。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华兴验
字[2022]21000670099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 15 时止,四方精
创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中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的保证金及认购资金累计
总额为 399,999,988.40 元,认购资金已划入国信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深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4000029129200448871。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华兴验
字[2022]2100067007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止,发行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399,999,988.4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388,402.99 元(不
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88,611,585.41 元,其中新增加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725,388.00 元,余额 367,886,197.41 元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经核查,本所认为,《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合同》
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
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Goldman Sachs & Co. LLC、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寿春、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民科创
贰期(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容、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共 11 名投资者。上述认购对象均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
认购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网
址:https://www.amac.org.cn/)等公开渠道,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有资金参与认购,Goldman Sachs & Co. LLC 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 证书编号:QF2003NAS00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简
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
“《基金备案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手续。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具体包括如下:财通基金玉泉 107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星火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至远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中联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13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安吉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悬铃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成桐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玉泉渤海人寿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1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鑫量 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开远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 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征程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99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5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源共赢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源星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源
共赢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源星辰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东源共赢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源星辰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曻盛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产品均已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具体包括如下:诺德基金浦江 38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2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2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5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唯耀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诺德基金浦江 33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60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8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粤开赢证 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8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产品均已向基金业协会
进行备案。
光增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秋实混合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认购,前述产品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交备案证明;除前
述产品外,参与本次认购的“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公
募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
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
案手续。
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
需要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其均已按照
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华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范围,其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其均已按照规定
完成登记和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
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
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合同》等
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
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深圳四
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方案》和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昊天
                                杨   茹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 O 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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