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2 月 9 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320.14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的 0.96%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9 元/股
按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将上述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进行披露。
象姓名及职务在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作为
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国资委批复通过的事项进行披露。
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工
作变动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确认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不超过 6,507 万股,最
终确认为 6,380.14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的人员数量为不超过 199 人,
最终确认为 196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明确为 6,230.14 万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15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关于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首次
授予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
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人员
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
及绩效考核体系;
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如下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四)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已达到以下条件:
以 2018 年为基准,2020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EVA>0。
(五)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
四、首次授予具体情况
首次授予 6,230.14 万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
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1/3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1/3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60 个月内 1/3
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额度占 获授额度占
获授额度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总量的 总股本的百
(万股)
百分比 分比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兼总法律顾问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186 人 5749.44 90.11% 0.8835%
预留股权 150 2.35% 0.0231%
合计 6380.14 100.00% 0.98%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核后,认为: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
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价格向 1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相关规定。
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价格向 1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预计对各期经营业绩的
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6,2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
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
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14,890.03 万元(按照 2022 年 2 月 9 日收
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
例进行分期确认。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总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
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
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事项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意见;
查意见;
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